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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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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还需迈过哪些门槛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3年12月10日   11 版)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以调解结案的4种情形外,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国3000多家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要统一公布在最高法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最高法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表示,裁判文书公开可以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抵制各种不当干预,同时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

    事实上,从2010年开始,浙江省、河南省、湖北武汉市、广东深圳市等地方法院,已经开展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截至目前,浙江省和河南省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分别有54万多份和91万多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对浙江省三级103家法院,开展包括审务公开、立案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和保障机制5个板块的阳光司法指数测评。12月9日,课题组发布了立案庭审、裁判文书、执行公开3个主要板块的测评结果。

    怎么做到及时公开

    《规定》要求,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课题组发现,不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时间没有规律,不均衡、不及时的现象较为普遍,往往是几个月集中发布一批。测评发现,多数法院最新公开的都是上一年度甚至是更早的裁判文书,不少法院最新一批裁判文书的发布时间距离上一批文书发布时间已经长达半年之久,甚至还有的法院最新的裁判文书发布时间是2011年。

    课题组认为,确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时间节点是影响公开的主要因素。按照即将实施的《规定》要求,裁判文书只有生效后才能公开,但生效时间的确定十分复杂,二审案件裁判文书需要对所有当事人送达后生效,一审案件裁判文书要在上诉期届满且无人上诉或者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才能确定生效时间,由于确定应公开的时间节点较为困难,这导致众多案件的生效时间拖延过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认为,实现四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对于各级法院,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性改革”,将会给裁判文书的起草者——各级法院的一线法官带来工作量的激增以及风险、责任。

    课题组建议,提高裁判文书公开率的同时,对上网裁判文书应做到专人处理、专门机构管理,尽量减少所公开裁判文书的错漏缺失和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

    统一分类,便于查询

    浙江省三级法院现有的裁判文书公开数量显示,有的法院少则几十件,多则上千件。全国每年产生的各类裁判文书更是多达1000多万份。但测评发现,一些法院对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不进行分类,将所有种类的裁判文书都堆放在“裁判文书”一个栏目之下的情况十分突出。

    虽然有的法院对文书进行了分类,但存在文书分类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的按照案件类型来分类,如民事、商事、行政、刑事、执行等,有的把民事和商事合并为民商事案件,有的则另分出知识产权类别;有的按照审判机构名称进行分类,如分为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和派出法庭,有的则不包括立案庭和审监庭类别。这些对裁判文书的分类方法,由于标准不统一,造成案件归类上网的不规范,使文书上网的管理出现问题,也给公众查询带来麻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提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应该明确自由使用的原则,裁判文书不是某家法院、某个网站的私有财产,但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写着“请勿转载”,与司法公开理念不相符。为了便于查询,课题组建议,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应制定统一的目录系统,统一文件类型和名称要求,配置专门的检索功能。

    哪些信息该隐去,哪些信息该留下

    测评发现,上网的裁判文书中既有对当事人个人信息技术处理不到位的情况,也有不少法院在对当事人个人信息做技术处理时,扩大了应处理的对象范围,将可以不必处理的内容也隐去了。

    《规定》要求,对裁判文书中涉及的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

    课题组通过对每个法院网站随机抽查了10份裁判文书,观察其是否对上网裁判文书中的当事人信息全部进行了技术处理。结果显示,对当事人个人信息做了技术处理的情况还够理想,在不少裁判文书中,由于未加技术处理,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依然存在。

    《规定》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在不涉及企业等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并不必对企业名称等的信息进行隐名,但测评发现,很多法院不但隐去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也隐去了企业等组织机构名称的信息,还有的隐去了行政诉讼被告(即行政机关)、律师的信息。这些信息属于不必处理的内容。

    课题组提出,此次调研发现有的法院提供了裁判文书的两种分类,一种按照刑事、民事、行政、审监和执行进行分类,一种是按照庭室进行分类,即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派出法庭等,这种方式值得借鉴。

    此外,应明确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的技术处理规则,代理律师、企业及其他组织、行政机关等的信息原则上不应作处理。

    本报北京12月9日电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3年12月10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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