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被公开通报。这一案件涉案人员之多、金额之大、性质之严重、影响之恶劣,堪称前所未有,说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一点儿也不过分。对衡阳破坏选举案件的严肃查处,体现了决策者的担当和自信。笔者作为一名纪检干部,见证了该案从发现到查处的全过程,深感该案的警示教育意义十分重大。
根本政治制度不容挑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一样,它固然谈不上十全十美,需要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但这绝不是被公然挑战的理由。
按照宪法和选举法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均经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特点。但近年来,不少地方陆续出现一些人通过送礼和现金贿赂等手段,谋取人大代表身份的现象,且呈愈演愈烈之势。这些贿选者的动机,其实很简单,大多是为了给自己戴上一个“光环”,为谋取经济利益提供好的平台,或为自己逃避法律制裁弄一套“护身符”。他们的行为,严重践踏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人大代表”这一神圣称号被金钱亵渎,理所当然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衡阳破坏选举案虽然是极端个案,但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弄虚作假等干扰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风清气正。另一方面,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在增强制度自信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努力解决代表名额向企业界倾斜、片面追求代表结构等问题,按照人民意愿,让能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当选为人大代表,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法不责众”不是法治国家的司法理念
法律和制度在制定的时候,要考虑其是否切实可行,在出台之后,要确保其执行力,这才是法治精神。长期以来,在一些国人的心目中,不管法纪是否允许,只要大伙都敢干的,他也就敢干,对“法不责众”的这种片面理解,使得“趁火打劫”这样的事情,也让不少国人习以为常。
衡阳破坏选举案在查处之初,不少送钱的人大代表和收钱的人大代表都不以为然,认为大家都送、大家都拿,没什么了不起,最多就是批评教育一下,但事态的进展令他们大失所望。湖南省委对查处衡阳破坏选举案的原则是,不论党内党外,不管涉及什么人、不管涉及多少人、不管涉及哪一级,只要违纪违法的都一律严肃追究,绝不姑息。最终的结果,512名市人大代表被责令辞职,56名省人大代表被依法确认当选无效,3名市人大代表和5名省人大代表被终止代表资格,431名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被立案调查,涉嫌违法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创造了反腐败斗争开展以来一起案件处理人数的最高纪录。
衡阳破坏选举案警示我们: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一旦出台,就应具有刚性约束力。对于以身试法者,不论其身份多特殊、不论其数量多大,都要严格追究,以儆效尤,让抱“法不责众”幻想者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太平官”将不再太平
在现实中,有这样一类官员,他们有的满足于熬日子、守摊子,不求有大功、但求无大过;有的奉行“好人哲学”,只求独善其身,面对错误的人和事不敢斗争,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能躲则躲;有的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犯糊涂,该提的要求不提、该表的态不表,把本应承担的责任和面对的矛盾甩给他人。这类官员,被群众称为“太平官”。在辖区内没有发生什么大事的情况下,这些“太平官”也确实太平无事,有的甚至因为“守土”有方、“维稳”有功受到提拔重用。
但对衡阳破坏选举案的严肃查处,给了“太平官”一记闷棍。在涉案的数百人中,有少数官员并没有收受他人财物,他们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有的是因为对他人收、送钱物的行为知情不报;有的是因为对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破坏选举行为失察;有的是因为对辖区内发生的贿选问题知情,却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甚至听之任之;有的是因为在派驻衡阳进行换届指导的时候掌握情况不力。他们中的个别领导干部,平时还以清廉自守著称,政声也确实不错,受到严厉追究令人慨叹。
衡阳破坏选举案警示我们:无功便是过,不作为就是失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其能力和责任心直接关系事业的兴衰成败,必须增强大局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切实担负起“一岗双责”。各级党组织要借这次群众路线学习实践活动的东风,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庸、懒、散”问题,让那些发现问题就捂、遇到困难就躲、碰见麻烦就绕的“太平官”不仅没有市场,而且混不下去。
(作者是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