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年底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刘昆表示,财政部已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十余次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目前起草阶段任务已基本完成,正在履行相关立法程序。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13977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由4.6%提高到11.1%。
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然而,为其配套的实施条例一直迟迟未能出台。中国社科院2013年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报告显示,政府采购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场均价,56.1%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近日,任职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曾担任《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顾问的于安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10年前的《政府采购法》有历史局限,应该考虑制度建设和重构。
目前政府采购已经涉及公共资源配置
中国青年报: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为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至今有哪些变化?
于安:以前,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重点,在于怎么让采购支出花得更物有所值,怎么让订单分配得更公平,还有怎样遏制政府采购中的腐败问题。总体来讲,主要还是给政府机构履行职能提供基本条件和保障,比如办公用房、劳力以及必要的设施设备等。
现在看来,政府采购的功能在扩大。升级版的政府采购进入到公共服务领域,会极大地改善政府的职能。今年主管机关在做政府采购工作部署时,专门就购买服务进行部署。国务院办公厅也发了文件,对于购买公共服务进行制度性安排。在1月16日召开的全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会议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要求2014年在全国推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十二五”时期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其实,政府采购还正在进入一个更高级的版本,涉及公共资源配置。
中国青年报:如何利用政府采购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于安:资源划分为公共资源和普通资源,市场也划分为公共市场和普通市场。应该把公共资源和公共市场概念引入政府采购制度,这样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就会进一步拓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因为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效率比较高。政府采购原来就是一个利用市场的制度。我国各地现在建了一千多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在做公共采购、土地出让、医药设备采购等。交易包括买和卖,政府采购涉及的是买这个方面。
实际上,公共资源不限于这些,政府采购还可以扩展到更大范围。比如公私合作,利用社会资本实现公共职能,也属于政府采购。这就是BOT形式〔BOT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编者注〕。这些都是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思路走的。
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不能完全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思路走
中国青年报:政府采购应该向中小企业倾斜,目前这方面做得怎样?
于安:一方面,大企业实力雄厚,能建立更好的服务链条,中小企业没有能力建设更完善、覆盖面更广的服务站。另一方面,政府购买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面临更大风险。因为中小企业生存期大部分很短,只有很少一部分能成长为大企业。可能政府今天签订单买它的东西,明天这个公司就倒闭了。如果按照市场原则,政府采购买东西应该买得更便宜更好,那么中小企业很可能就不如大企业。
中国青年报:既然这样,为什么在政府采购中还要扶持中小企业?
于安:扶持中小企业不能完全从短期内效率提高的角度去考虑。美国政府采购一定要给中小企业留出份额。在他们看来,政府支持了中小企业就支持了美国的企业精神。美国的创新精神就是从中小企业中逼出来的,这是美国企业精神的根基。所以他们对政府采购的理解比较深刻,眼光长远。
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有可能促进效率提高,但是它更是怎么来确定风险,实现公共政策的问题。通过购买行为实现公共政策也是政府采购的一个功能。这是不能完全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思路走的。
10年前的《政府采购法》有历史局限,我们建议修改这部法律
中国青年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即将出台,这会更有效遏制豪华采购现象吗?
于安:《政府采购法》应该考虑制度建设和重构。10年前我们建设政府采购制度,一方面在国内做试点,另一方面参照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那时我们假定政府采购市场是不对外开放的,而且假定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不是很多。所以当时重点考虑的是建设一个初级的、以效率为取向的市场制度。
现在国内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政府采购的发展正进入到公共服务购买和公共资源配置的阶段。政府采购市场也正面临对外开放的问题。另外,之前被作为参照的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2012年也已经重新修订。10年前的《政府采购法》有历史局限,如果只弄一个条例去细化它可能会放大局限。
最近,各方专家开了一个战略研讨会,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些共识。我们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写了一封信,建议修改这个法律。如果能启动修正这个法律,就有机会比较全面地考虑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青年报:当前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什么缺陷?
于安:过去的制度建设重点放在选供应商上。而对于供应商是否能更好地履行义务,是否能达到政府采购的目的,考虑得不够充分。
对于政府部门的需求管理也是今后制度建设的重点。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没有规定公务消费标准,这是豪华采购现象一再发生的原因之一。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推进,办公用房、公务接待、出差和培训等标准已经出来了,豪华采购的问题将得到改善。
还有就是决策制度需要改革。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法律规定专家在决策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样专家就是为政府当家决定采购了。但是让专家在采购决策中起一个非常突出的作用,现在看来是存在失误的。专家对采购无法承担法律上的决策责任,只是对专业意见承担职业伦理责任和决策程序责任。对专家意见的可靠性也难以做评价。
中国青年报:需求管理的问题如何改进?
于安:需求管理包括消费标准和财政预算的管理。消费标准的建立需要防止过高,不过也要考虑政府机关工作效率,满足其履行职务的基本需要。
在财政监管方面,可以通过支出管理对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约束。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定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要联系,这会对规范政府采购有影响。如果一个部门没有履行某项职责的权力,它更没有理由去买相关的东西。考虑到政府财政能力受市场影响有一定浮动,这些标准也需要有调整空间。
中国青年报:没有良好的采购绩效评估机制就难以实现有效追责,如何完善采购绩效评估机制?
于安:首先要确定绩效评估评什么。目前看来,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是价格。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要特点,按说集中采购有一定规模,它的价格应当是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但是规模采购不一定比市场价更低,因为影响价格的因素很多。比如到一个小店买超出库存的东西是不行的,只能去大店。但是小店经营成本更低,价格可能比大店便宜。因此,绩效评估光搞个原则不行,需要订立大量具体标准。要想把市场影响因素穷尽是比较难的,需要一步一步来做。其中,应该注意的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绩效评估要分开来做,不能只用一个市场价衡量。
而对供应商履约的评估,是相对容易做的。只要考量供应商是否能克服市场风险,按照通过招投标的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时间等完成交易即可。据此,可以建立一个对供应商的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准入机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