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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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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网要审批 到不上网要审批

本报记者 刘星 实习生 汪诗韵 张宇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3月19日   07 版)

    “最明显的改变是,以前是上网要先审批,现在是不上网的才需要去审批。”河南省一家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说。

    此前,裁判文书上网公示在我国曾经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探索。

    2003年10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宣布北京市三级法院首次将全部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当时北京高院特别表态,“对于大要案、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还将在宣判的当日或次日将文书上网,突出时效性。”同年,上海高院也进行了部分裁判文书上网公示的尝试。

    最引人注目的改革,发生在2008年的河南。当年,河南媒体刊登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讲话:“今年年底,省高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要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外,都要挂在互联网上,让社会和群众来监督,来提意见。”

    但无论是北京、上海还是河南,裁判文书上网仍然只是地方性的尝试。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态度体现在2010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该规定在第二条写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规定同时提到,最高法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

    2010年后,全国很多省份都进行了裁判文书上网的尝试。这些裁判文书大多挂在各省高院的网站上,但与此前诸多改革尝试一样,选择性上网,更新频率低、时效性差仍然是最常见的问题。

    如在辽宁法院网上,行政裁判书的最后更新时间仍然是2011年,刑事裁判文书上2013年只更新过一次。贵州法院网上,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更新时间仍然是2012年。

    2013年,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建设被正式纳入议程。2013年5月8日,最高法在广西柳州召开司法公开调研会时透露,将在年内建成一个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网。

    大约两个月后,7月2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成为了公开对象,将全部在新建成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与此前不同的是,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文书,“原则上均应该进行公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就裁判文书上网答记者问时称,暂行办法制定时的原则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随后公开的裁判文书,包括了此前的一些社会热点案件,如2013年9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上传了在4月24日作出的《夏俊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2013年11月,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老规定中的“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被改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从“可以”到“应当”不难窥见上网公示理念的变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裁判文书上网从自选动作变成规定动作,而且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公示,公开的效率将会明显增强。“公开应该说是一种技术层面的措施,但这就像杠杆的支点,对司法公开、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力的重建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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