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公安部启动武器警械使用专项训练,全国公安民警特别是街面巡逻、处突一线的基层警察,进行为期3个月的武器警械专项训练,目的是让基层民警在处置暴力犯罪时,能有效使用武器警械,及时制止犯罪的发生。这一举措无疑有着强烈的现实背景,尤其是不久前发生在云南昆明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更加呼吁警察积极有效地履行公共安全职责。与此同时,专项训练也再次将用枪的公共议题凸现出来,需要我们从更为广阔的视野来予以法治考量。
警察是和平时期的国家“武力”,肩负重要的公共安全职责。现代国家莫不将最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和器械赋予他们,以便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各种安全威胁。枪,于是成为警察职业的一种标识。但是,用不用枪,却一直是中国警察履行职责所面临的一种两难。
对和平环境中的公民权利而言,警察手中的枪本身是一种暴力,现代法治必须寻求对它的严格控制;但对处在危机中的公民权利而言,枪又是一种正义的力量,不开枪往往蕴含着警察职能的失守以及更大的公民权危险。如何在两者之间权衡利弊并作出恰当的判断,不仅考验警察个体的执法能力,也检验着社会法治的水准。
必须承认,枪是一种暴力,这种暴力只有在面对更为暴力的行为时使用,才具有正当性。因此,立法对枪支的持有、使用必须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以确保作为执法器械的枪,能够真正带来秩序,而不是对秩序的破坏。相比而言,中国内地对警察用枪的法治化规制并不成熟。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遇到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可是,这种原则性的规定缺乏足够细密的规则接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警察在各种情形下开枪的不同程序,更没有明确规定警察开枪合法后的权利保障,其“法律责任”一章只有两个条文,内容过于原则抽象。规则的粗陋使得警察用枪的场合、时机、限度、责任等都缺乏规制,同时对枪支不当使用的限制与防范也显得模棱两可,并不能为一线民警在具体执法过程提供明确具体的指示。
如何为警察开枪确立明晰的规则?如何保障开枪击毙嫌犯是正当的?根据通行的法治原理,警察执法如果不是遇到诸如手持暴力工具极具危险性的重大犯罪分子,如果不是不开枪就不足以制服犯罪嫌疑人、消除受害人或执法者自身的危险,如果开枪的后果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不成比例,一般不能轻易开枪。现代国家在立法严格限定警察开枪时,大多确立了必要性、合法性、适当性等原则,同时对于警察开枪击毙嫌犯的做法,一些国家还确立了严格的事后审查机制,以评估这种开枪行为是否合乎法治原则。而警员的心理状况,也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国外多重视警员开枪的心理问题,并就此作出能否持枪的健康评估。
除了完善对警察持枪资格的实体规范和审查评估的程序性规范,还应当针对实践中的枪支使用情况,着重完善对警察开枪的程序性指引和控制,包括事后的评估与问责环节。由于实际执法中面临的往往是各种紧急状况,需要执法者拥有客观准确而迅速的判断。而这种能力的形成,与平时对武器使用的事后评估是离不开的。
进入社会转型期,各种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在一起,特别是恐怖主义威胁不断,使得社会风险不断增加,可控难度越来越大。这种社会安全形势,客观上增加了警察用枪的几率。此时,在法律规则的指引下,在实践中反复形成依法正确使用枪支维护社会安全的行为习惯,就变得至关重要。
我更愿意将警察的每一次开枪,当做训练警察正确依法有效使用枪支的行为训练,即便刚开始有预测不准、估计不当的时候,但却是形成普遍意义上用枪的法治秩序的必要代价。当然,这并不是说只要警察多开枪就能够自动形成这样的行为习惯,而必须着眼于为用枪的规范化设计出配套的评估和检测机制,将每一次开枪纳入理性的评估体系当中,而不受舆论的激情干扰,在准确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用枪的行为评价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久而久之,才能将依法正确有效使用枪支的意识和行为规范,深深植入执法警察的行为自觉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