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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6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山东济宁:网友骂交警被拘留

专家称是公权力滥用 舆论压力下警方撤销处罚并道歉

实习生 汪泉 本报记者 李林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5月16日   03 版)

    因不满自己的车被交警贴条,山东济宁兖州区青年曹某一气之下在百度贴吧匿名发帖,骂了句“兖州交警真孬种”。5月4日,他被当地网警识别、抓获,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随后,兖州公安将其作为对社会公众进行“教育警示”的典型案例,于5月13日在官方微博上以“网络侮辱他人被拘”为题发布案情。

    一句不文明气话究竟违了哪条法?上述微博发布后,网友议论纷纷。在舆论压力下,兖州公安删除该微博,并于5月14日撤销了对曹某的行政拘留处罚,向曹某赔礼道歉,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随后,被拘网民曹某在百度贴吧发帖回应,兖州区公安局已向自己送达了“撤销处罚决定书”。他希望此事到此为止,并称已经接受了兖州区公安局的道歉,“谢谢广大(网友)对我的支持,也佩服兖州区公安局知错就改的勇气,我以后也要遵章守法,做一个好公民。”

    短短两天之内,事件发生了戏剧化的逆转。男子网帖中的这句“兖州交警真孬种”到底违不违法?如果违法,处以什么样的处罚才合适?

    “从媒体报道的案情来看,这名网友的行为还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侮辱他人的相关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根据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这里规定的‘他人’是指自然人,而非某个单位或某个群体。刑法中的‘侮辱罪’,也同样有此限定。”洪道德认为,此案中,“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即可,最多施以罚款。”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也认为,兖州公安量刑不当,有些“小题大做”。

    据报道,曹某被释放后,公司将其开除。因为在网上一句气话,曹某连工作都丢了。

    “按道理,在警方撤销拘留决定的同时,其工作单位也应该撤销对他的开除决定。” 洪道德说。许兰亭则表示,如果该公司没有撤销开除决定,曹某有权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司法程序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洪道德同时还建议,曹某应同当地警方进行赔偿协商。“三天拘留的事实已经造成,警方应对其负责。” 洪道德认为,在得到警方的撤销拘留决定书后,曹某可以首先向公安要求赔偿,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国家赔偿。

    洪道德告诉记者,类似事件在国内一再发生,主要原因还在于执法部门习惯耍特权、滥用权力,对轻微违法施以重处罚。洪道德说,群众对国家机关、公权力进行批评监督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相关部门应当以正面、开放的态度对待社会各界的批评。“批评监督的形式、语言有待商榷,但这绝不是相关部门拒绝监督,甚至滥用权力打击监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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