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庄庆鸿)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正式出台。
《规定》提出,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相关裁定书、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针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的案件,则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对相关违法情形,《规定》要求,省级检察院认为相关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存在疑点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通知下级检察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下级检察院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在收到通知30日内报告执行情况。
《规定》还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本年度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数量、比例对比情况、原县处级以上的相关罪犯名单,与法院、公安、监狱管理机关等有关单位核对后,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最高检。
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逐案复查”,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