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于无法寻找到当事人及其财产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们,首次有了“民间援助”的渠道。
今年8月,长沙市雨花区,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执行遇到了难题。蔡某与彭某离婚后,被执行人彭某不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由于彭某从原公司辞职,也不在原居住地居住,财产无法查找,8月1日,该区法院经申请人申请,在彭某极有可能出现的3个地方发布了“悬赏执行”公告,并在官方微博上进行公布:凡举报彭某藏匿住处使法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奖赏举报人350元;凡举报彭某隐匿、转移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按实际执行金额的5%予以奖赏。
法院承诺,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当地司法界和媒体将这种为法院执行有偿提供“找人”和“找财产”线索的人,比作美国电影西部片中那些行动敏捷、擅长追踪的“赏金猎人”,并引发热议。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一借助社会力量破解执行难的举措,今年7月已在长沙市县10个法院开始推行。
8月11日下午,长沙市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范登峰告诉记者,该院出台《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依据的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并借鉴了其他城市的经验。
据范登峰介绍,“悬赏执行”这一举措是针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有隐匿、转移财产及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状况,使法院无法查找到可执行的财产时,经申请人申请,由法院在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上发出悬赏公告,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将财产执行到案后,由申请执行人给予举报人一定比例奖金作为奖励。
“悬赏其实分为人和财产两个部分。有些案件当事人先向法院预付500元至2000元,这是给那些提供线索帮助找到被执行人的市民的奖赏。至于财产这一部分,则在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找到财产并变现后,再给予举报人所执行财产的5%~30%作为赏金。这些情况,申请执行人必须进行书面承诺。”范登峰说。
赏金的标准如何制定?长沙市中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副庭长王力夫称,全国各地的实践各不相同,有的参照了诉讼费的标准,有的则按执行财产的比例。该院赏金的比例最高定为30%,是结合了长沙的实际情况,并比照了律师全风险代理案件模式下市场行情条件。实际操作中,从5%~30%,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
范登峰说,造成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与法制树立的权威不够、民众诚信的缺失紧密相关。
长沙市中院近年来为破解执行难采取了诸多措施,除公布老赖名单、“限高令”等措施外,2013年、2014年该院与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联手,采取全程拍摄、播出执行过程的方式,引起轰动。其中,长沙中院与电视台合作开展的小额民生案件执行,迄今已经播出了数百期,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执行难的局面有所好转。据他们统计,有财产可处置的案件执行率能达到90%以上。
法官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一方面,这些小额案件与弱势群体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不少人对执行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以对抗、暴力相加。”范登峰透露,在长沙市宁乡县与电视台合作开展一起案件执行的时候,法官被人当众将痰吐在脸上,随行的电视台记者被打,设备遭损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法官到长沙市高新区某单位执行,电梯中遭人围困、殴打,有法官手还被咬伤。在一次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家族先后组织了4批人前来阻扰,被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后,法院雇请的搬家公司被吓跑了……
范登峰表示,最让法院头痛的还是找不到可以执行的人和财产,出台“悬赏执行”举措是借鉴了媒体公开报道的做法。
王力夫介绍,对于“悬赏执行”后是否会影响法官消极对待执行,《规定》中也有考量和对策。《规定》还针对民众怀疑法官可能借机谋私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注意到,《规定》中指出,法院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悬赏执行”。如果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法院已经掌握的,举报人也不能获得奖励。
本报长沙8月11日电
周丹 本报记者 洪克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