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之后,我国将会出现另一种专门人民法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大措施。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增长迅猛,但地域分布非常不均衡。2013年,广东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5万件,占全国四分之一,北京法院也审结了知识产权案件1.5万件。
草案明确了设在京、沪、穗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级为中级人民法院,对各类专利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另外,草案提出,3家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案件管辖的范围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对3家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选任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草案明确,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而不是“三合一”审理,即不包括刑事案件,另外,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提起上诉,将由其所在地的高级法院管辖。
在草案制定和论证过程中,有专家提出,能否由知识产权法院实行“三审合一”?
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率先开始探索“三合一”综合审判,即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审理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共有7个高级法院、79个中级法院和71个基层法院开展了“三合一”试点。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表示,从我国法院系统前一阶段的试点情况来看,采取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的法院较多,也有少部分法院选择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合一”。是采取“三合一”还是“二合一”,不好说哪一种模式就一定好,就一定符合未来知识产权诉讼改革的发展方向。应该说,知识产权法院实行“二合一”审判,这反映出司法改革较为审慎的一面。事实上,知识产权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民事与行政之间的循环审理,耗资、费时、费力,影响了审判的效率。民事与行政的“二合一”诉讼架构,能够缓解这一突出问题。从境外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的就是“二合一”的架构。
一位参与草案制定论证的人士表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比较少,国际上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二合一”。而且,刑事案件需要相应的检察院与之对应,如果纳入进来,要不要设立知识产权检察院?如何与公安部门协调?这些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会影响改革试点的进程。
除了三地即将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之外,如何真正实现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也是参加草案论证的专家们关注的重点。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首次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此后几年,我国进入了知识产权案件爆发式增长的阶段。据最高法院统计,2008年到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从2.7万件猛增到10万件,6年翻了近两番。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表示,应该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他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不缺“地方队”,缺的是一支“国家队”。如果仅在组建“地方队”上做文章,改革止于量变,设上诉法院才是质变。
刘春田建议,可以以这三地知识产权法院为基础,跨省管辖辐射周边地区,截住其他省市再设中级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能性,为将来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打下基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也认为,只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为了防止一哄而上,但远没有达到改革的理想目标,改革的第一个目标是破除地方化,所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要实现跨区域管辖的目标,第二个目标是解决专业化问题,建议下一步再设立两三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受理技术类的二审案件。
记者注意到,3家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之际,正值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一些专家表示,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和运行将会成为观察司法改革的窗口。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董新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