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谢宗良花了13年的时间, 给当地法院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事情并不复杂,1999年,谢宗良被狗咬伤,经法院判决,狗主人应当赔付谢宗良医药费和误工费。因为对方迟迟不肯执行,2001年,谢宗良向原邕宁县法院执行局垫付了250元强制执行费,申请强制执行。
不成想,好不容易拿到了狗主人的赔偿,谢宗良垫付的250元却拿不回来了。法院执行局,那可是专管“赖账”的法律部门呀。
堂堂法院执行局,当然不可能贪图区区250元,不过,也似乎正是因为只是一笔小钱,才无法唤起办事人员的热情和有关领导的重视。讨债的头三年里,谢宗良得到的回复永远都是:已经向领导汇报。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谢宗良较上真儿了,他非要讨回这250元不可,不为别的,“就为讨一个公道”。这不,又过了九年,昔日的邕宁县已经撤县分区,他追讨的对象变成了邕宁区人民法院。事情终于有了进展,邕宁区人民法院经法律程序调取了谢宗良那部已经封存多年的案件卷宗,经过合议庭合议后,终于退还了这笔执行费。
用13年的时间追讨250块钱,着实是件不划算的事情,不过,若不是他近乎偏执的维权,高高在上的法院,怎会俯下身来,去完成这件“微不足道”的分内之事?
应当感谢谢宗良,他提醒了人们,不该轻易让步自身的权益;更教育了执法者,法治社会,事无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