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运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下文简称“广西道条”),对东盛公司综检站进行备案,却遭到自治区运管局以《关于加强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交综合发〔2008〕117号文件)(下文简称“117号文”)为依据的否定。究竟该以谁为准?
“‘广西道条’是地方性法规,‘117号文’是工作通知,从效力上来讲,‘广西道条’具有法律效力,而‘117号文’只是红头文件,不可能对抗地方性法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当两个地方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依照《立法法》中“上位法优先”的规定,应该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的“广西道条”为准。
“人大通过的法规,效力自然高过政府规章,更应该高于部门文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自治区运管局否定宜州运管局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
对于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设立,行政部门到底该采取“备案”和“审批”哪种方式?
记者查阅了全国其他省份的相关文件后发现,在河北、山东、北京等多地,均规定符合资质的车检机构,只需要到当地的车管部门“备案”,即可营业。
“审批是事前性的,备案是事后性的。跟审批相比,政府对备案的监控力度要小得多。”杨伟东分析,但在宜州,却上演了“明备案,实审批”的吊诡局面。
“政府要求新设综检站‘备案即可’,可你要真去备案,又不受理,这就意味着不允许你实施这类检测行为。备案,实际上起到了审批作用。”马怀德分析。
自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简政放权成为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词。截至今年9月,国务院已分7批取消和下放了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
“不能总用行政这只有形的手,去干预和扰乱市场秩序。”马怀德说,行政审批导致权力涉租、寻租不断。眼下,各地都在清理、压缩审批事项,“117号文”却反其道而行之。“像车检这种技术性领域,只要符合相应专业条件,备案就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要是坚持审批,最后结果可能像宜州一样——两万多辆车,只有一个地方可以检测。”
广西壮族自治区运管局黄天国局长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之所以不批准新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是为了“避免资源浪费”。
但杨伟东认为,政府更需要完成的工作,是对检测机构在运营中,能不能尽到职责、是不是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等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记者最新获悉,今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质监局已作出了废止“117号文”的决定,但截至发稿,东盛公司被“叫停”综检业务的通知,依然没有得到任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