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11月25日电(曹马志 记者吕博雄)近日,黑龙江公布了《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明确指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中的咨询服务作用,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同时意见稿明确在2015年12月底,黑龙江省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意见稿指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办公、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关于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组成情况,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可以利用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并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为了推进政府法律顾问体系的建设,黑龙江把政府顾问工作作为对各级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意见稿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下监督、检查和指导,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培训和业务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以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