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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2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不足以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本报记者 卢义杰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2月02日   04 版)

    “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是该程序瑕疵不足以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这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起诉的一份房屋征收决定的判决认定。

    这份房屋征收决定由郑州市金水区政府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涉及金水区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2013年12月24日,100多个拆迁户向郑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决定程序违法、补偿不公,要求判决撤销。

    2014年12月30日,郑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拆迁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改造项目经金水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取得了相应审批手续。

    判决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人员对涉案地区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拟定了征收补偿方案。此外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不过,在认为该房屋征收决定基本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的同时,判决也认为,该房屋征收决定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据,金水区政府在庭审时未提交以证明。对此,法院认为,改造项目并未出现征收补偿费用不到位的情况,加之项目房屋拆迁工作已基本实施完毕,撤销该决定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不宜因此程序上的瑕疵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个问题则是房屋征收部门未将房屋权属等调查登记结果进行公布。法院认为,公布调查结果的目的在于让被征收人相互监督,这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决定关联更为紧密,其并非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要件,不足以撤销该决定。

    不过,判决书同时提出,房屋征收决定不应撤销,并非否认拆迁户所主张权利的合理性以及合理补偿的正当性。判决提示,拆迁户的诉求可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司法救济得到解决。

    本报郑州2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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