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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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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

学会用法治方式化解拆迁矛盾

卢义杰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2月02日   04 版)

    法院没同意,房子却被拆了。拆房者是谁?官方答复或是拆迁公司误拆或是尚不清楚。而在拆了房子的土地上,工人、机器开始了新的作业。

    这是河南郑州市金水区部分拆迁户的经历。当他们自学了法律,正在与政府打房屋征收决定的官司时,突如其来的违法强拆让其猝不及防。

    诚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言,无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执行,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在未经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这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有明文规定。

    房屋征收本来就是城镇化建设绕不过的重要课题,也屡屡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所在。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新要求。中共十八大报告也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客观而言,在拆迁这件事上,地方政府有诸多难言之隐。城市的科学发展势必要对旧城区进行改造,事关公共利益的工程有时刻不容缓。而在某些地方,土地财政则成为戒不掉的“鸦片”。

    基层的日子更不好过一些。一方面,它们要面对上级的征收任务、考核压力;另一方面,与拆迁户打交道的难题摆在它们面前,谁也不希望新闻里的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出现在自己辖区。

    但是,正如孟子所说的,有恒产者有恒心。作为个人财产的所有者,拆迁户最关注的问题其实只有一个:征收我的财产,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当穷尽行政救济无果,司法救济的渠道摆在公民面前。近年来拆迁案件日益增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公民法治意识觉醒的写照,是法治社会的必然现象。而以法治方式处置是政府、司法机关都必须学会的。

    这,需要更独立的司法。它包括,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与地方政府利益密切相关的涉拆案件,应该不被过问而真正“有案必立”;有关利益方面能不再施加影响,让法官判案真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被获准退出征收指挥部,让其真正以中立者的姿态作出判决、裁定。

    这,需要更有权威的司法。它意味着,如果法院判决撤销某项决定,判决会不折不扣地被执行;如果法院没有审查强拆,没有人敢轻举妄动;法院给政府的司法建议,将被采纳而非置之不理。

    这,需要更正常的律师执业环境。我们期待,律师代理拆迁案件,不需要报告,不会被殴打,也不再受到刁难。而没有经济条件请律师的居民,也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

    具体到金水区现状来说,民宅被拆了,但问题不能就这样一放了之。对于此事的前因后果,上级部门完全有必要彻底调查。

    只要细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有一系列问题值得深究:第一,究竟有多少房屋未经法院同意就被强拆?这并不难回答,只需要勘查现场,整理未签收补偿协议的名单,再与法院核对即可知晓。第二,这些房屋真的是被误拆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是哪家公司所为?误拆了多少户?拆迁公司拆哪家、不拆哪家,正常情况下是由谁指定的?第三,如果不是误拆,那是谁干的?有关部门进行了哪些调查?为何迟迟没有结果?第四,如果不是政府所为,政府又是否完全没有责任?哪些部门没尽到监督职责?有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甚至纵容默许的行为?这算不算征收过程中的事故?谁该负责?

    这些追问,不仅是对居民的交代,更是对法治的一个交代。

    当公民努力学习、遵守诉讼规则时,却发现有人绕过这套规则行事,这必然会让公民失望,必然无法实现定纷止争、保护权利的司法效果。

    而当司法救济的渠道失效,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便难免浮出水面。只有社会矛盾在法治方式下化解,良治方有可能实现。

    也唯有如此,公民才不会失去对法治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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