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起诉省政府的案件,只有在省政府法制办请示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立案的情况下,才予立案受理,当事人对此意见很大,法院只能作协调工作,不能贸然立案,也不敢轻易下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这个诉苦来自湖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
湖南省长沙市拆迁户刘河(化名)是在2013年发现这份报告的。当年,他与多名拆迁户提起行政诉讼却屡屡受阻,查阅资料时,他意外发现:法院同样总结了这个尴尬。
报告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3年编著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报告坦言,关于涉征拆行政相对人起诉省政府案件的受理问题,一直困扰着该院,“据初步统计,2004年至今,有97件起诉省政府的行政案件未予立案”。
报告称,一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而另一方面,由于涉省政府和市政府征拆案件具有重大影响和高度敏感性,加之最高法院内部规定几类特殊案件不能受理,亦不能下书面裁定,所以中院对此采取严格审查、谨慎受理的原则。
与拆迁有关的立案受到“过问”,这并非个例。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一名法官也曾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们立了案件,法制办马上会反映到市领导那里,领导就会过问案件:你们怎么受理了?怎么处理好?问几个问题,我们就没有办法了。”
“这是体制问题。”这位法官称,这样的现象在地方政府重大工程和其他中心工作等行政诉讼案件中表现明显。
长期代理拆迁案件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也认为涉拆案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他多次遇到极端的挑刺现象。
朱孝顶回忆,有一次他前往北京某区法院立案,法官指着诉状中的一处标点符号说,“不改成逗号,就不能立案”。但当他修改之后,另一名法官指着同一个标点说:“这个地方应该是句号,如果是逗号就不给立案。”
“法院一般的态度是对拆迁起诉不立案,说有问题找拆迁办协商。但往往是协商不成,法院也不立案。”朱孝顶说。
法院、检察院被与征收工作“绑定”在一起,这无疑是司法尴尬出现的重要原因。记者发现,在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郑州市金水区以及湖南省长沙市等地,市或区法院、检察院领导均为征收指挥部成员。
加剧司法尴尬的,是拆迁户日益增强的诉讼能力。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河南、湖南等地的拆迁户打官司时,大多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证据。其中,有一名拆迁户至少申请了140次信息公开。
这类拆迁案件并非一个拆迁户的“战斗”,群体性诉讼越发经常出现。记者了解到,此次郑州市金水区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中,单次庭审时,最多的一次原告至少有39人。
已有人民法院开始努力适应这种局面。拆迁户白祖(化名)告诉记者,庭审之前,他们希望郑州中院提供大的场地,并公开庭审录像。这些要求都被应允,并且法院官网至今仍可查看两次庭审录像。
多名拆迁户称,尽管败诉,但法院判决书依然说了一些公道话,他们感到“欣慰”。
此前,郑州中院的拆迁案件审理曾受到批评。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3月报道,郑州市中牟县企业主史国旗曾向郑州中院起诉。在现场视频对话中,该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小青对史国旗说,“现在拆迁案子都归市里面管”,“政府它(拆迁)存在一些问题,他们也说了通过自己的渠道解决”,“这种事就是立了案,法院也管不了”,“你也体谅我们下级的难处”。
该报道披露,唯一被受理的案件被驳回了诉讼请求。史国旗问郑州管城区法院主审法官为何没在判决书中列出原告理由:政府拆迁没有征收决定书、超期举证、没有评估报告书等。
主审法官的答复是,他写的判决书原本写了史国旗没收到征收评估报告等内容,但领导说这些都写上去就没法判了,“你这叫谁胜诉?”
史国旗近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最早的案件在2011年就已起诉,后来经过协调,立了两个。如今,另有一个拆迁时被停水停电的案件还没有立案。
也有法官表示担心,一些拆迁户可能会利用诉讼来拖慢拆迁进程,浪费司法资源。
而律师担心的则是能否在拆迁案件中正常执业。朱孝顶说,某省曾有一位法官对他说:“你怎么还代理这种案件?难道司法局没有跟你打招呼吗?”他的回答是:“北京没这规矩。”
“必须要在司法独立和权威性方面做做工作了,否则社会矛盾会越积越多。”朱孝顶担心。
本报郑州2月1日电
相关文章
本报记者 卢义杰 实习生 谢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