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下午,在回答中国青年报记者有关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问题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不仅仅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监察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明确提出了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改行政监察法。
王爱立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我国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落实这一要求,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三是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其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来行贿的犯罪。四是增加了一些禁止从业性的规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增加了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相关的行业。
王爱立说,这些修改一方面使刑法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规定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同时,对切断受贿犯罪的链条也进行了完善。
本报记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