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半月后,深圳市民高朗(化名)仍对那个“黑色星期一”耿耿于怀:官方此前不会限购车辆的承诺,在2014年12月29日被一纸“突击限牌令”打破,一时间“惊呆”了这座城市。
高朗打算买一辆家用轿车的梦想被推得遥远了。种种惊讶和疑问在全国两会现场被一再提起,话筒、录音笔伸向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长许勤:为什么政府说限购就可以限购,限制公民权利的政策出台难道没有程序约束吗?这是不是一种权力的“任性”?
“深圳限购事件的发生让人不可理解。”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政府颁布一个规定、规章,怎么能够前一天公布、第二天就见效,简直不可思议!不由得令人质疑这种行政决定的合规合法性。”
施行15年的立法法提交本次大会审议修改,在为立法行为定规立矩的同时,仍需破解诸多难题,譬如缺乏规范的“红头文件”泛滥,譬如立法的部门化、利益化倾向严重等。
让权力不可任性并将紧紧扎紧制度笼子——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被寄予厚望。
全国人大代表、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法亮参与了2014年呼吁“税收法定”的联名议案。
“‘税收法定’是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在他看来,税收法定是全世界通行的规则,在中国却随意性较大,“过去常说‘依法纳税,照章经营’,可多数纳税仅是依规纳税,是按照国务院规章来征税的。”
长期关注政府行政权力运行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目前我国立法体制中存在着立法部门化倾向、立法地方化弊端,以及立法腐败、立法冲突等现象。
“权力越大,滥用起来就越危险,部门立法带来部门利益法制化弊端,同时为一些利益集团阻挠甚至操控立法过程提供了可能。”汤维建提醒说。
汤维建举了一个例子,在2008年震惊全国的郭京毅受贿案中,郭京毅作为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20多年间主持和参与了几乎所有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郭京毅利用其拥有的法规制定权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释明权,接受贿赂,谋取个人利益。
“按现行立法法规定,各部委有制定规章的权力,但对权限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各部委有时从部门利益出发,‘抢权立法’、扩权解释,抑或互相推诿、回避义务,千方百计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将自身义务和责任则尽可能最小化。”汤维建说。
如此“任性”而为的后果就是,“行政立法权侵越国家立法权”,导致“授权立法脱缰”,直接影响立法、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立法法修正后,类似问题将得到规范,政府的所有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李大进代表认为,这会从法律源头上遏制“红头文件”的泛滥。
有些官员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尚停留在熟悉阶段,令一些地方官员不解的是,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限制规章权力的同时又允许规章先行,二者是否矛盾?
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解释说:“现在立法法修正案开了一个小口子。对地方政府的规章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但是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满两年就要失效了。”
“我们开了一个口子,是考虑到一级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和紧急性事项处理的需要。”郑淑娜说。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并不意味着地方权力的“任性”而为。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指出,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仅限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此外从立法权的效力看,真正对设区的市人大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有决定权的还是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很难受地方领导操控。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认为,不能对地方立法权一放了之,“尤其要防止地方立法权被过度滥用,防止地方性法规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他建议,完善地方立法的评估和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审查机构,强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较大的市的立法监督和法规审查,“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不能走过场”。
显然,地方官员的立法法素养更将受到考验。“地方有没有立法的能力,相关人员能不能及时配备到位,这都需要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更想问的是,地方官员准备好了吗?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