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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0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选择性执法”、“集中性曝光”成为吐槽对象

“3·15”过后,假货和监管部门去哪儿了

本报记者 李剑平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3月20日   08 版)

    制图:中青舆情监测室  数据来源:中青华云

    今年“3·15”,有些事情令网民们非常闹心,一件事是江苏徐州在垃圾填埋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过程中,附近一些村民用铁钩、编织袋、竹筐等工具进行哄抢;另一件事情是某电视台“3·15”晚会延期播放。

    据中青舆情监测室对“假货”、“监管”等热词的监测发现,“3·15”成了个别假冒伪劣商品的“鬼门关”,但似乎也成为监管部门集中执法曝光的代名词,老百姓对此既盼又恨。因为“3·15”过后,假货和监管部门都不知道去哪儿了。

    网民吐槽“集中性曝光”和“选择性打假”

    网民“爱在蓝天”在微博上透露,其家人就职于一家外资企业,被某晚会曝光后开始投放广告,连续多年平安无事。该公司管理层认为多年来已经摆平此事,便减少广告投放费用,岂料又再次被曝光。

    ““3·15”打假本身就是黑色幽默。”中青舆情监测室统计发现,有32.5%的网民在吐槽说“选择性打假”、“节日集中性曝光”成为监管部门的惯用手法。

    网易、腾讯等商业门户网站刊文说,“3·15”选择性曝光脱离社会预期,监管不到位,导致“3·15”期间各种制假、售假问题频繁被曝出。绿色消费网有网友说,本来对“3·15”抱有极大的期望,但现实却是,今年的“3·15”又在“被曝光”和“被公关”的躁动中草草了事。

    即便个别被点名的企业,都纷纷在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微博进行回应,一方面表示无奈地接受,另一方面对“选择性揭黑”表示不信任的态度。普通网民除了指责之外,更多的在思考为什么会存在此类现象。

    现实情况是,部分农村地区假冒伪劣商品比比皆是,农民早已见怪不怪。不少农民主要以“有用没用”来看待商品,打假似乎跟他们没有多大关系。令人哭笑不得是,一些农民甚至冒着扰乱秩序、妨碍执法的“罪名”去哄抢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

    “3·15”的意义何在?连新华社的“新华视点”官方微博都站出来说,被曝光企业陆续发出声明,皆称将“认真对待,严肃处理。”“3·15”年年有,某些企业常年“上榜”,年年表态,陈年旧账一算再算,新问题依然层出不穷。“3·15”不仅需要发现问题,更应将重点放在监督、处理、解决问题上。

    有工夫去曝光品牌质量问题,还不如去曝光有关部门是怎么做事的,在其位谋其事,相关部门应该自省。不少网民希望,“3·15”不是一场“公关劫”或“公关秀”,而是要唤起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督促监管部门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制度建设,真正让消费者在阳光下消费。

    “3·15”过后,维权和监督期待常态化

    “市场监督管理本应常态化,但我们总是每年就等着3月15日前后,例行公事曝光一批假冒伪劣商品。“3·15”一过,相关企业与责任人也没有受到严重惩罚,“都把老百姓都当什么啊!”“小烟儿”等几位网友跟贴说。

    中青舆情监测室统计,有30.2%的网民希望打假常态化,20.9%的网民认为相关部门不能光打雷不下雨,要务实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网购越来越发达,假冒伪劣商品有从实体店向网购平台扩散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严惩制假售假者。

    相比平面媒体对“3·15”种种现象的“淡定”,网络媒体以及社交媒体则更为活跃与关注。中青舆情监测室监测相关舆情信息中,微博占36.4%,微信22.8%,论坛及博客占16.2%,新闻仅占24.6%。

    红网发表评论说,净化消费市场环境,需要全社会参与。媒体、消费者或者专业打假人士等都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关键靠法律法规以及执法者的决心和力度。红网建议说,每年“3·15”,应该让执法不力者与不法商家一同站出来“亮丑”,才能让他们铭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3·15”已经过去,我们的消费和维权仍将继续。腾讯网、天山网和山西新闻网等刊文说,消费者维权的问题不是“3·15”一天就能够解决的事,只有通过司法的公开、公正和从严惩戒,才能确保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拥有知情权、安全权和监督权。”中青舆情监测室认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消费者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一些违法经营行为视而不见,对消费者权益损害不闻不问的现象,市场监管部门不能习以为常,一定要有所作为,敢于亮剑。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北京同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綦晓芳等人介绍,我国现行消费者保护法律很难保障“海淘族”的权益,而海外电商的购物保障仅面向该国本土消费者,不能惠及中国“海淘族”。因此,中国应尽快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同时修订国内法律法规,适当提高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偿标准等。

    此外,中国政府部门应与国际消费者联盟、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共同打击不法电子商业行为,降低消费者的维权难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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