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将84项四中全会改革举措逐项具体化,看来司法体制改革真正迎来了“啃硬骨头”的攻坚期。与此同时,有关法官检察官“辞职潮”的讨论成为舆论热点,从广州一位明星检察官的辞职,到北京西城区法院出台《关于辞去公职的有关要求》,再到微信朋友圈里某律所高薪聘请辞职法官,各种消息不胫而走,营造出人心骚动的态势。
虽然《方案》明确将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但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倒查问责制等改革措施相比,过于原则性的法官检察官“薪酬单列”,并没有给当下的司法人员吃下“定心丸”。
改革当前,究竟该如何坚定优秀司法官的职业信心,谨防“改革未成人先走”,可谓兹事体大。
尚无证据表明“离职潮”已到来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有关法官检察官辞职潮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舆论所集中关注的辞职现象,一方面回应了体制内人士对改革关乎切身利益的关注,另一方面也是向改革决策者传递现实诉求。其实认真省思舆论所标识的“辞职潮”,很多都是借由身边的个案而衍发出的感叹与诉求。笔者的一位博士同学,2013年从北京一基层法院辞职考博,就被某刊物作为典型进行了报道。
也有一些数据,似乎能从侧面印证“辞职潮”。最典型的是去年“两会”期间,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介绍,5年北京法院系统500多人辞职,且有增加趋势。另据有的代表提供的数据,上海5年流失法官300多人,江苏甚至有上千人。深圳市中院的数据也显示,5年深圳法院系统辞职、调走的人数相当于两级法院政法编制人员的15.5%。但是这些都是2009年至2013年个别地方的数据,能否从中归结出一个全国性的普遍现象,在逻辑上仍值得商榷。其实从更广的背景看,所谓“辞职潮”只是司法人才流失、断层现象的延续。究竟能否将其归结为是司法改革带来的“人心惶惶”,目前并没有科学的判断根据。
一些正常的人才流动,一旦放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也容易被过度解读。这种解读又容易造成一种舆论紧张氛围,对既有的司法人员队伍的稳定带来心理波动,进而可能影响改革的顺利推进。所以我们需要高度关注,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在数据的分析基础上客观准确评估目前的法官、检察官流失状况,并分析其前因后果。笔者建议司法当局及时进行全面摸底,区分正常人才流动与不正常的优秀人才流失,以准确的数据对当前司法人员的主流心态进行客观评估。
“辞职潮”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有待考证,但改革当前,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普遍心态值得高度重视。任何改革,即便是有益于最多的人,也难免会在最后的效果显现之前,引起人们的普遍不安和观望。在今年的广东省高院工作报告会上,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提到目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其中一条就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但一些配套方案、规定办法还需要制定并落实,审判辅助人员缺乏、人案比例不均衡、人员流失等问题突出”。我们必须高度关注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主流态度,并从制度预期上努力作出回应。
比工资更重要的,是职业发展空间
要让改革获得认同和信赖,就必须在社会上普遍确立“良币驱逐劣币”的制度预期。
长期以来,中国司法系统都面临着如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矛盾。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初期,在中西部地区一度出现了人才流动的“逆效应”。门槛虽然提高了,但因为各项配套的保障制度没有健全,使得好不容易进了门槛的人,却在利益引导下选择离职;而那些有一定“地方性知识”的调解矛盾的行家里手,也因为进不了门槛而被迫离职。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乃是历史上最佳的机遇,在体制革新的同时一样要塑造出优良的留人环境,并能持续性地从其他职业中吸收优秀人才。
那么,如何才能留住人才?如何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从长远看,《方案》中提到的从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通过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的革新来留住人才。人们更关注的似乎是工资,让法官检察官拿一份体面的工资福利,这是确立司法职业尊严的基础。但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最优秀的法官与最优秀的律师,在收入上总是相差甚远,我们不可能开出一个比律师职业收入还要高的待遇去扭转法律人才逆向流动。法官检察官工资标准的确定,不是与律师行业进行简单对比,而是要与法官检察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量、责任大小相称,能够保障法官不至于“为五斗米折腰”。
更重要的不是工资,而是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发展空间。当改革打破了原有的职业“天花板”,能够为有良知、有正义感、有法律专业水准的法官检察官提供广阔的职业舞台,让他们不再像一名办事员那样唯唯诺诺听从来自四面八方的指示,职业的尊荣就可能高于物质上的工资收益。想想美国,法官的年薪远不如律师,但做法官依然是律师心中的“梦”。
在改革承上启下的关键时刻,最终的改革效果需要一定的时期才能显现,这对很多司法人员来说是一个心理上的“犹豫期”。抽象的改革方案似乎与个人的切身利益还相距甚远,具体到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不同单位,个人究竟能从改革中获得多大的职业前景和发展空间,似乎并不明朗。所以就眼前而言,司法机关落实中央司法改革措施的第一步,乃是针对本单位人员实际,给出明确的制度预期。不是通过强制性的限制避免辞职,而是出台一定的激励制度,在落实改革上打消人们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顾虑和猜忌,谨防好的改革措施在“最后一公里”变形,从而让优秀的法官检察官真正能够安心留下来,让那些感到不适应新常态的人选择离开,真正在改革过程中确立“良币驱逐劣币”的制度效应。
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