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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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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问题需要破题

“民办教育30条”修改引关注

本报记者 李剑平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4月21日   04 版)

    在近期相继召开的2015年全国民办教育发展高峰论坛、全国第二次非营利高等教育联盟会议、2015年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上,“民办教育30条”的修改问题受到高度关注。

    为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近4年来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多次修改了“民办教育30条”。

    据了解,“民办教育30条”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一是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二是建立更加灵活的机制,三是实行更加明晰的产权,四是扶持的政策更加有力,五是政策要让师资更加稳定,六是质量要更有保障,七是管理要更加规范。

    营利性、非营利性之争由来已久

    “对民办教育营利性、非营利性问题,实际上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其源头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城市学院院长刘林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刘林介绍,在2001年、2002年起草,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过程中,大家就有争论。该法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教育是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在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过程中,“教育要不要有营利”成为争论的核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还专门到北京城市学院等民办高校进行调研。立法调研发现,民办教育不让营利又不行,要营利又不符合教育法的规定。于是,采取了一个折中的办法,即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可是,十多年来对于合理回报的政策并没有得到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后来,国务院提出由地方来制定,结果没有一个地方提出具体方案。

    “这条规定几乎沦为了一句空话。”知情者向记者透露,事实上,一些民办教育出资人通过收管理费等各种渠道,“隐性”拿到了回报。

    参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最苦恼的是此法出台后仍然存在重大争论问题,包括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也没有彻底解决营利性、非营利性两类管理问题。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社会各界也慢慢认识到民办教育既有社会公益事业的属性,也有部分属于产业属性,即一部分民办教育机构要营利是不争的事实。刘林介绍,一些反对的人担心,实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后,会使以前事实上存在的营利性教育发展受到阻碍、打击;政府对非营利性教育采取支持态度,对营利性教育支持和扶持力度小于非营利性教育,或者比较少、干脆就没有。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牵一发而动全身

    “改革进入‘深水区’就需要破解利益格局,民办教育发展需要健康、阳光、透明的环境。”多所民办高校负责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坚定支持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秦和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已从我国教育体系的补充部分发展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此过程中,关于民办教育的理论准备和政策贮备都相对滞后,一些“瓶颈”问题始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比如,学校法人属性问题,举办者合理回报问题,公共财政资助问题,学校产权归属问题,税收减免问题,教师身份界定及权益保障问题等。

    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办学主体十分复杂,有公民个人办学、社会团体办学、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学、私营企业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政府与民办企业或个人联合办学、企业与个人联合办学、股份制办学等多种形式,举办者的办学诉求、价值选择多样,各地民办学校发展差异较大。

    秦和建议,举办者不追求回报的民办高校,不论办学主体是谁,一律视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其办学结余不得用于分配,只能转为机构发展基金,继续用于办学;反之,则视为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这类机构的办学结余可用于分配,投资者可以从中获取收益。

    非营利高等教育联盟校认为,分类的标准明确后,分类管理能否真正落地,从根本上取决于能否制定、完善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即产权制度、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师生权益保障制度、财政支持制度、合理回报制度、监督评价制度以及治理结构方面的制度等。

    从近几年的政策实践来看,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牵一发而动全身。上述配套政策的制定、出台,不仅涉及到思想观念的更新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而且还与一些具体技术层面的问题相关,与教育行政部门以外许多部门的职能密切相关,统筹协调的难度很大。

    新文件要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民办教育领域

    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透露,到2014年年底,我国民办教育资产总量扩大到5000多亿元,节约财政公共事业投入经费1000多亿元,提供了300万个就业岗位。

    据参与起草“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人士介绍,“民办教育30条”基本思路是以破解法律障碍和制度“瓶颈”为突破口,以消除教育财政金融土地税收的政策歧视为重点,以创办民办与公办公平的制度体制机构发展条件为目标,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政策举措,吸纳地方正在试点的政策措施,充分反映地方和学校改革试点的实践经验。

    就相关问题,广东省民办教育地方立法起草小组组长、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张铁明还专门给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及教育部等部门发过公开信。

    据有关人士透露,起草“民办教育30条”的五项原则为:一是坚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原则,完善教育金融土地税收等配套政策。二是分类管理、分类扶持的原则,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管理,制定差别化的扶持制度和政策。三是坚持边起草、边实践的原则,上下联动形成政策的合力。四是以坚持消除各项政策歧视为原则,解决民办学校在法人属性、财政支持、教师社保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不平等的问题。五是坚持鼓励办学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扩大办学自主权,加强招生、收费、教学、财务、学校治理等方面的监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名誉会长陶西平说,“将来出台的文件一定是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民办教育领域;而不是让社会资金看了文件以后不敢进来了,或者是你里面现有的资金都要撤出去了。肯定不是这样的意图”。

    本报北京4月20日电

本报记者 李剑平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年04月21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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