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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健识

为动物“罪犯”辩护

黄昉苨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4月29日   11 版)

    在瑞士,一名法官郑重写下了这样的句子:

    “你——金龟子,和人类一样,也是神的创造物……但你们加害于人类,巧取我们的财务,毁坏我们的田园,夺取我们的劳动果实……我陈述了你们的罪状,祈求神的慈悲。”

    这不是诗歌,也不是祈祷,而是在长达两年的庭审后,法官在1479年对金龟子们作出的判决:“离开你现在居住的地方,到其他地方生活去吧!如果你们继续逞强,我将诅咒。”

    法官的判决毫不含糊,执行的人们也很认真——固然他们拿金龟子没办法,但在几十年后法国一桩“甲虫啃食葡萄园”案例中,特别审理委员会可是仔细为被“流放”的甲虫找了一片土地肥沃的栖居地。

    这是一段被遗忘、却比现代人所以为的更源远流长的历史:从公元824年起,直到18世纪中叶,在欧洲,动物与人被置于同一种道德标准下接受判决,甚至会被关在同一处监狱。

    “正如一个统治者未经审判就对人类进行惩罚是‘无法容忍的暴政’一样,在尚未给一个动物听审的机会之前,就寻求上帝惩罚它们,是完全不正当的。”16世纪初著名的法学家巴塞洛缪·沙斯尼曾在一本昆虫禁令指导手册中阐述过这样的观点。

    他也因此站上过法庭,为一个城市的老鼠当了回辩护律师。

    1510年,法国小镇欧坦的农民状告破坏大麦的老鼠,在被告缺席、一再不上庭的情况下,沙斯尼站在法庭上侃侃而谈:依据古老的法律习惯,被告人不必冒着生命危险前往法庭,而老鼠们面对的是多么漫长而又艰难的旅途啊!它们的死敌——那从不疲倦的大猫,那能够一眼看穿它们行动的大猫,分布在这城市里的每个街口和小巷里……

    原告和法官都傻眼了,法庭心服口服地宣布等等被告,下次再审。  

    并不是所有判决都会这么不了了之。1379年9月,法国一所修道院的修士写信向勃艮第公爵求助:有个可怜人死在了修道院养的3头猪蹄下。问题是,法官认为,现场围观的两群猪,虽然并没直接导致受害者死亡,却在案发现场“嚎叫”“有攻击性举动”,并且对凶手的行为“作壁上观”,这充分表明了这群猪认可了凶案的发生,因此它们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修士简直要哭了:好不容易养大的一窝猪,一下子说没就没了?

    还好,公爵闻知此事,赦免了这群围观的猪。

    15年后,另一头法国猪就没那么幸运了:它胆大妄为地吃了教堂里的圣饼,被毫不留情地判处绞刑。

    到底,动物并不能理解人类的严刑峻法。多年后,一些研究者提出,猪是最常见的法庭上的非人类罪犯,这可能是因为当时在欧洲城镇中它们最常见。

    写下这段往事时,美国《连线》杂志的专栏作家马特·西蒙一点也没给欧洲的前辈们留面子。在他看来,这段几乎被人遗忘的历史是“可耻”、“非理性”且“野蛮”的:把最低等的虫类都拉进司法系统,并且按照人类“劣迹”的标准去残酷地对待动物。

    “我们把自己降低到了与动物一样丧失理性的程度。”他写道。

    是啊,动物知道多少,能够按照对人类的道德要求去对待吗?

    可是现代人的常识,却是古人在多少年的错误实践后才得以确定的。不仅法学家们争论过这一问题,哲学家们也进行过思考,可西方世界真正认真对待“动物未必有能力理解人类的法律和道德”这一点,也不过是近两三百年的事。

    不过,哪怕在那样蒙昧的岁月中,人们的真诚思考,也未必全无意义。

    1500年在奥地利提洛尔,当法院审理一起状告鼹鼠“挖地洞、破坏植物”的案件时,鼹鼠的辩护人不失时机地指出,鼹鼠在打洞的同时也吃毛毛虫蛹,有助庄稼生长。

    最后鼹鼠还是被放逐了,但法官同时也制定了保护措施:需保证鼹鼠在迁徙过程中不受猫狗攻击,并且鼠群中的“孕妇”和幼鼠可以暂缓两周离开。

    所以,有国内学者感叹:要是“除四害”的时候麻雀也有个辩护人,也许后来就没环境失衡的悲剧了。

    而曾经的“昆虫代言专业户”沙斯尼,在为老鼠辩护的30年后,自己也成为了普罗旺斯上诉法院的院长。当该法院下判决要处决一群拒绝出庭的异教徒之际,他收到了地方代表的请愿:如果连拒绝上庭的老鼠都有机会,是不是更应该给人类一个相同的待遇?

    这是在黑暗年代里的一丝光亮。因为这一句话,沙斯尼劝说国王无限期延缓裁决,整个小镇的居民暂时得到了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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