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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面对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管用

本报记者 王亦君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12月22日   06 版)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设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怎样才能真正管用?”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杜黎明委员表示。

    今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分组审议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专设“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章,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申请方式、具体措施以及有效期等。

    今天,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将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围,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近亲属,扩大到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多个申请人。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杜黎明委员认为,“协助执行”的含义应该进一步明确,“如果不明确,操作起来会不顺”。建议修改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监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公安机关应该及时出警,依法处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

    杜黎明委员的建议,得到了部分委员的赞同。有委员表示,草案应该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防止实践中有关部门推诿、扯皮。

    另外,草案二审稿规定,家庭暴力行为的施暴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该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对此,杜黎明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人民法院,但从实际操作看,“这显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他建议,应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从处罚的及时性和效果来看,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更加简单、快捷,对施暴者的威慑效果更好。从行为与处罚的适应性来看,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也是比较适当的。”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拟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也是草案的一大亮点。草案二审稿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增加为强制报告家庭暴力事件的主体。

    侯义斌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中,没有规定“其他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报案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行为除家庭在场成员外,最直接了解的可能是邻居。

    “我认为有必要设立专门条款,规定邻里人员在家庭暴力发生时,有报案的义务。这种情况在国外比较普遍,当发生家庭暴力时,邻居给公安局一个电话,就可以及时提请警察来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有效地减轻了家庭暴力对受害人的伤害。”侯义斌说。

    因此,他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社区的居民和邻里负有反家庭暴力的共同责任,在有家庭发生严重暴力行为时,其邻居有义务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出警。”增加这一款与草案规定的“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相呼应,能够更加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列席会议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也表示,事实证明,公民的积极参与对反家暴工作非常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因此,徐谦副主任也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庭暴力行为的可以劝阻,向有关单位举报。”

    徐谦副主任还建议,目前的家庭暴力庇护所,主要是民政部门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的,数量较少,地处偏僻,远远不能满足家暴受害人庇护的现实需要。“国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庇护工作一般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政府主要为社会组织提供经费支持,社会组织在承担庇护义务同时,还为受害人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他说,“国内的相关工作实践也表明,社会组织有意愿承担该类工作。”

    他建议,国家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庇护工作。“但有些社会组织囿于缺少经费支持,开展工作缺乏可持续性。”徐谦说,“建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经费支持,以整合资源,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本报北京12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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