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王亦君)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按照议程安排,12月2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首次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廖晓军表示,近年来,每年6月审计工作报告都揭示了我国财政预算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其中屡审屡犯的现象比较突出,明知故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不少是带有普遍性和机制性的问题,这说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效果还不够理想,从体制制度上建立根本解决问题的机制还不够,审计监督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人大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审计只是手段,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才是最终目的。”韩晓武委员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姚胜认为,从国务院报告的情况看,整体整改情况是好的,但是也要看到整改报告中对查出问题的整改有许多地方并没有完全到位。报告中有30多处提到“正在”,“正在”整改中,“正在”规定中,“正在”查处中……审计查出的问题绝大部分已经改了,还有一部分还在进行中,并没有完全完成。建议审计署和有关部门还要紧盯着,要把整改落实到位,把这些“正在”都消化掉。
韩晓武委员提出,审计整改在整个审计工作全局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建议健全审计整改检查制度,将审计整改执行情况的检查作为下一次审计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各级审计机关在每次审计前都应该检查被审计单位对上一次审计的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突出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经督促仍未解决的重大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实施重点监督,必要时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领导机关作出专题报告,提请有处理权的机关进行督察督办。还应该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是否可以考虑纪检监察部门将审计整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内容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任免、表彰奖励上应把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其中,对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不予提拔和表彰奖励。
此外,还应通过将审计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等方式,让社会舆论来促进审计整改。就各级审计机关整体来讲,有的审计机关是否存在重审计轻整改、重处罚轻问责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程序、审计现场管理、审计问题定型上要求都非常严格,并且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但是从执法理念上看,有的审计机关是否也有以罚代审的问题?有的审计机关,在审计完成后出具的审计报告里面关于处理处罚的问题分析得比较透彻,但是在审计建议上却比较笼统或者缺乏可操作性,让后续的审计整改工作不好开展。最重要的是对有些问题责任人没有进行有效的追责问责,缺乏震慑力,这样在无形中造成了被审计单位问题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