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解放军报》报道,第12集团军某旅发现,有多名战士到仓库管理员处询问能否购买军服。管理员仔细了解才发现,个别战士想把军装当“礼物”,计划春节过年回家送给亲友。
这一现象引起该旅领导重视,为杜绝军装流入地方人员手中,他们从严规范军服购买程序,对每一套价拨的军服严格登记备案,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购买军服。
军装是供军人作战和日常穿着的制式服装,是识别军人与老百姓之间、不同国家军队之间、乃至不同军兵种之间外在形象的一种标志。干净挺拔的军装突出了整洁而端庄的军人仪表,可以较好地体现一个国家的国威、军威,也给予军人较高的职业荣誉感。解放军的军装和标志、服饰主体图案象征着人民军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钢铁长城,体现全军官兵献身国防的坚强意志和勇往直前的战斗精神。
一个国家的军装应该是该国军人的专属专利,如果任何人都能够随意穿着军装,既不严肃,也存在不少隐患。就像报道中说的那样,有的地方老百姓军装便装“混搭”,看起来不伦不类。有的不法分子甚至穿上军装干起了违法的事情,大大损害军队的声誉。前些时间轰动全国的“假军人求婚事件”就是地方青年穿着军装冒充军人的典型案件。
由于法律宣传及相关教育不够到位,全社会保护军服、尊重军服的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当前,市场上存在许多制贩军服的实体店铺,随意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检索“07式”“军正品”等关键词,也能发现不少公开贩卖军服的网店,许多人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我国早在2009年就已经颁布和施行《军服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军服管理的行政性法规。它不但规范了军服的生产和流通环节,还对社会使用军服的行为进行了限制。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现役和曾经装备的军服从事经营活动。
杜绝军装流入地方,首先要从源头上加强军人军装的管理。目前,军队的军装发放实施按年限定额发放配给制,但是部队性质和作战任务不同,致使不同地区不同部队人员训练服、常服穿着磨损程度并不一致,个别服装上交时还比较新,所以有人会交折旧费而不愿上交衣物,这些服装最容易流入地方。
对此,一方面要对军人加强法律法规、条令条例的宣传和约束。《军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另一方面,还可以尝试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军装补给工作。对军人购买军服采用数据化管理,使信息一目了然,对常服、迷彩服、军用大衣等大件军装建立产品序列号以全程掌握流通途径。到期但不影响其性能的军装可以继续使用,相关补给费用折算给军人工资供其适时自行更换。
对于市面上公开出售军装的现象应当予以制止。各地军地部门应当联合对打着“军品”“军人”旗号售贩军装的实体店铺进行检查和纠正。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在网上销售军装的网店更应该加强监管。各网络销售平台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军地监管部门应当发挥监管和沟通职能,联起手来打击网络销售军装和假冒军装的不法行为。
军装的生产环节同样不可忽视。对于军服承制企业管控不当造成产品外流,一经发现应当立刻制止并终止其生产资格。对于非法企业生产销售军装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的,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相关企业将依据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
军装是军人的第二层皮肤,“是军人荣誉的象征”。每一个公民都需懂得,军装并非人人想穿就能穿,军地应当携手加强普法教育,落实监管职责,共同对违法穿着军装的现象说不。
(作者单位:工程兵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