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3月1日电(记者潘志贤实习生王怡冉)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由党委政法委发文,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进行社会公开,具体情节由纪检监察机关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办法》明确,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有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采取威胁、刁难司法人员等手段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4种情形的,经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向社会公开。司法人员认为因如实记录被打击报复而受到处理、处分的,可以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诉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对是否存在打击报复作出结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还规定,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学、干部提拔任用考核等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当将领导干部是否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党委政法委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的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