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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7日 星期日
中青在线

判决虐童者入狱服刑并非上策

专家呼吁尽快建立亲职矫正服务制度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章正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3月27日   04 版)

    在监护人虐待被监护儿童案件发生之后,依靠法律途径对施虐的监护人进行入狱服刑惩罚,是不是保护受害儿童的最佳做法?受到伤害的孩子该由谁照顾?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问题对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进行了专访。

    童小军认为,要保障遭受监护人虐待的儿童的最佳利益,一定要有儿童伤害评估的规范。这个规范一般来说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儿童伤害的类型,是肢体虐待,还是情感虐待,或者性虐待;二是伤害发生的间隔时间,间隔越短,发生的频率就越高,对儿童的伤害就越大;三是每次伤害发生的持续时间,每次持续的时间越长,对孩子的伤害越大;四是虐待对受害儿童的影响,既有生理影响,也有行为影响,还有情绪影响,尤其需要评估伤害对受害儿童生命的威胁程度;五是伤害再发生的可能性。

    童小军指出,近年有少数几起进入司法程序的监护人侵害被监护儿童的案件,对孩子的伤害评估还停留在肉体伤害结果指标上面,对伤害频次或每次持续时间等过程指标状况测量不足。

    “就肉体伤害而言,我们有医学方面的专业鉴定;但其他行为或情绪方面却缺乏相应的专业辅助。”这一点让童小军非常担心,“比如,发达国家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是由政府设立的,其中有受过专门儿童保护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专门负责对虐待儿童案件中的受害儿童进行伤害评估和伤害康复等介入处理。”

    童小军表示,虐童案件发生之后,政府相关的多部门联动十分重要。对施害监护人的司法处置,除了需要参考儿童伤害评估的结果,还应该参考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的结果,它为法庭决定是否剥夺其监护权提供参考。监护能力评估聚焦的是施害监护人的施害行为是否可以矫正康复,达到不再虐待被监护儿童的目标,使其有能力履行其监护职责。

    童小军指出,我们国家亟须建立亲职矫正服务制度。家庭是儿童健康成长的最佳环境,在专业评估显示监护人的虐童行为是可矫正的前提下,如果可以用亲职矫正判决替代入狱服刑判决,不仅会让监护人终身受益,对受害儿童,尤其是低龄儿童也更加有益。

    “如果有这个制度,‘南京养母打孩子’事件中,判其入狱服刑6个月,可能还不如判她‘接受一年亲职矫正教育及随时家访检查’效果好。”她认为。

    对于施虐监护人被剥夺监护权的情形,童小军回应说,失去亲生父母监护儿童的安置,同样需要有规范的程序:家庭寄养或者收养是最佳的安置方式。这也需要专业机构通过筛选、评估、培训和跟踪等程序,以亲属优先为原则,为孩子寻找适合的寄养或者收养家庭。究竟是寄养还是收养,也由专业人员综合评估后作出判断。

    “在美国,一旦由法庭判决剥夺了监护权,政府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就会帮助失去父母监护的孩子寻找合适的家庭寄养或者收养孩子。不过,在收养情形中,如果父母恢复到了合适监护孩子的状态时,若有意愿要回已被收养的孩子,法律是偏向他们的。他们往往可以把孩子要回去。”她进一步解释。

    童小军坚持认为,要妥善解决虐童事件,一定要有一套完整、规范的程序。除了上述应对程序,还应有伤害发生或发现之前的预防服务程序,以尽量避免伤害的发生,或者尽早发现受到伤害的孩子。

    她认为,对待虐童案件,需要培养专业人员。不论是预防发现,还是监护评估,或者亲职教育,都需要儿童保护专业社工。

    “这类社工一时半会儿很难通过高校培养出来。原因就在于,类似的社工就像医生一样,需要大量的案例经验积累,而不是书斋里就可以培养出来。有了专业训练,才能做到预防发现、评估诊断、法庭量刑和亲职矫正的精确化,才能将儿童权益维护工作做好。从现在来看,我们国家要拥有一支专门的儿保社工队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她说。

    最后,她还介绍,我国的儿童保护相关法规政策,近几年得到了较好的完善,民政部门在预防和应对服务制度方面也在作探索,包括伤害评估和儿童安置。她认为,随着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我国的儿童保护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章正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03月27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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