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万多元律师费对女商人杨艳不算什么负担,虽然从一审到二审再到省高院申诉都败诉了,她仍然坚持:律师违反海南省的价格规定乱收费。自己是守法公民,即使依法缴纳法院认定的执行费用,仍会向有关部门寻求公正的结果。
杨艳为此已经付出了代价:她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曾经为她代理案件的律师现在正在向法院要求采取措施执行已判决生效的律师费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栏目中输入“杨艳”,省份选择“海南”之后可以得到一份查询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依据(2014)城民二初字第942号判决书,确定杨艳支付律师费21218.23元。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发布杨艳“黑名单”信息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这意味着近半年来,杨艳因此“黑名单”被限制高消费;被限制市场准入等资质认定;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高管;若担任公职人员,其升职还将受到影响。
但杨艳并没有因为背负了“老赖”的恶名而放弃自己的诉求。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显示,杨艳因与何英借款、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三案,2014年4月,杨艳与言必信律师事务所签订3份《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均约定杨艳同意言必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徐秉仕进行诉讼代理。根据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杨艳每案向言必信律师事务所支付一审服务费5000元,于合同签字之日3日内付清。
因杨艳不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6月12日,杨艳与言必信律师事务所签订新合同,约定杨艳同意该律所指派徐秉仕代理,根据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杨艳支付二审服务费5000元。
因杨艳未向言必信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两万元,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将杨艳告上了法庭。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杨艳与言必信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已指派律师徐秉仕进行了诉讼代理活动,已履行合同,杨艳应依约支付律师费。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杨艳之后的上诉及申诉中均支持了一审判决的观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维持了一审判决。
杨艳提供的一份二审庭审笔录中记录了双方关于律师费的纠纷过程。
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在辩论意见中认为,由于涉案标的小,路途遥远耗时长,按照标的6%比例收费太少,律师不愿代理;按照计时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杨艳又接受不了,所以双方经协商同意按照每个案件5000元的综合价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律所的收费标准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杨艳所称的收费严重超标的现象。
对于律所的说法,杨艳并不认同,她认为,之所以要签订合同,是由于律师徐秉仕说他们所收费为海南最低价,所以才按徐秉仕的要求签订了合同。
杨艳后来了解到,按照《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标的额1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6%,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收取。收费可以上下浮动20%。
杨艳说,言必信律师事务所代理的4个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分别为:1.26万元、1.7万元、5.32万元、5.32万元,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司法厅相关规定,代理费应分别为2000元、2000元、3192元和3192元。但律所均各收了5000元,分别超出规定的150%、150%、57.6%和57.6%。律所的上述收费行为,均违反了物价法规。
三级法院的判决并未让杨艳信服,她认为,法院认定约定律师费的合同有效,却并未对约定的费用是否符合《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具体认定,是不公正的判决。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查阅《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现,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等方式”,但并未明确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约定的同时,能否再按计件收费,也未明确双方是否可以根据两种收费方式协商一个综合价。尤其在面对标的比较小的案件时,两种不同的收费方式会产生巨大的差异。
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秉仕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律所的收费并未违反海南省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所既可以计件收费,也可以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双方协商同意,就可以按照综合价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徐秉仕告诉记者,律所正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律师费,目前杨艳已被列入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更多执行措施追回杨艳拖欠的律师费。
目前,杨艳已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并向海南省物价局举报控告,她希望海南省物价局能够对律师事务所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