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武欣中 通讯员王东兴)因为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作虚假陈述,并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近日,深圳市民郑某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以5万元罚款。
2015年3月,郑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住宅卖给了曹某,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署后不久,深圳房价开始快速上涨。感觉自己“亏了”的郑某反悔了,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无奈之下,购房人曹某夫妇将郑某告上了法庭。庭审中,邓某一口咬定涉案房产是他唯一的一套住房。然而,法院查明,邓某除涉案房产之外,另有其他两处房产。此外,邓某还与其亲属麦某串通,向法院提交了由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居住证明”,据此主张麦某以承租人的身份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庭经调查核实,麦某是邓某亲戚,“居住证明”也是邓某自行到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实际上,这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是涉案房产交易的中介,明知涉案房产并不存在租赁关系,却先后两次开具了虚假居住证明。
鉴于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并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5万元。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的这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被处以5万元罚款。
近期,深圳法院加大了对虚假举证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已有3起案件中的6名当事人(含法人)被采取司法拘留或者罚款措施。其中,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深圳市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因虚构事实,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及虚假工作单位注册信息等虚假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法院处以50万元罚款。案件委托代理人、律师傅某因在开庭时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而被处以5万元罚款。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高级法官刘杰晖介绍,近年来,在各类民事案件中,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种行为一方面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对虚假证据的审查也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增加案件审理难度,降低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诚信是维持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刘杰晖告诉记者。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努力探索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司法领域的虚假诉讼,并就界定、制裁、防范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两级法院将切实采取措施,对案件证据涉嫌造假的进行依法审查,一经证实,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司法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把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