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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6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相关机构建议开通工伤先行支付绿色通道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桂杰 实习生 施娟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8月16日   06 版)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近日发布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五周年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

    为了解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五周年的落实情况,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探究推动该制度全面落实的应对之策与完善建议,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展开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调研。

    针对当前工伤先行支付现状,《调研报告》提出建议:修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照商业保险运作模式,建立社保机构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参与现场调查并进行初步核定、工伤保险基金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条件的工伤职工的抢救和治疗费用进行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与医疗系统资金支付进行对接等一系列快速应急措施,开通工伤先行支付的“绿色通道”,保障劳动者及时有效地适用该项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业病也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此前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案例,基本没有看到该项制度适用于患职业病的职工的情况。该项制度应涵盖这一群体,并与《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衔接,完善与职业病相关的配套措施。

    为解决经办机构追偿难的问题,报告建议参照欠薪入刑,对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拒不偿还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对经法院判决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适用《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同时,为避免用人单位恶意注销、转移财产、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等经常发生的问题,应建立在此类案件中适用《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应机制,将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纳入到追偿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对其个人的出行、出境、处分财产、贷款等行为予以限制。

    报告建议,在省级层面制定本地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实施细则和执行办法,使基层社保机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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