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潘志贤 实习生王妍鸽)今年6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鑫汞业公司”)在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境内转运倾倒汞触媒危险废物39吨,并滞留了两个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近日通报了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铜鑫汞业公司等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的受理情况。
8月19日,洛阳中院受理此案。该案是首例由河南省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固体废弃物的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称,6月17日,被告铜鑫汞业公司和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化工公司”)将东兴化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交付给被告毛艳强,由毛艳强驾驶豫AV5910汽车运住贵州省铜仁市铜鑫公司所在地。6月19日,毛艳强(跟车人范林业)驾驶车辆行经洛阳市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时,将装载的39.05吨危险废物卸载至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而且没有进行任何防护措施,其中部分包装袋严重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该危险废物汞触媒对环境有严重危害,会对地表、水、土壤、大气、饮用水等造成污染,堆放地点临近河流,加之近期雨水天气较多,对周边的环境污染造成了严重威胁。
原告称,豫AV5910号汽车只是普通货运汽车,不是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专用车辆,司机毛艳强也无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从业资格。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均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造成污染周边环境,威胁周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排除危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全部民事责任。
“该起案件的受理,标志着河南省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对于今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陈晓景说。
目前,尽管涉案废弃物已被拉走,污染环境的重大风险予以排除,但环境修复以及防护、看护费用的追讨等诸多工作仍需进行。下一步洛阳中院将严格落实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修复制度,责令其恢复原状,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