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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6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执行不能”的案件还能执行吗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潘志贤 实习生 吴梦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10月26日   06 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河南省确定为解决“执行难”工作重点推进地区,要求该省在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

    在执行案件中,有的由于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有部分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河南省‘执行不能’案件占比在40%~50%之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周明杰表示。

    河南省政协委员、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军义提出,厘清“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界限,建立“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到其他执行案件中,刻不容缓。

    10月20日上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专家学者对如何理解与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2015年8月,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纠纷,原告石家庄市第一医院起诉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京南电子”)不当得利。两方达成协议,博京南电子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向原告石家庄市第一医院返还不当得利款423000元。谁知,案件判决后,博京南电子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还款,石家庄市第一医院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对博京南电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系统调查,结果显示,博京南电子无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房产权属信息零条,所用厂房、场地均为租赁,且已经停产,多次查找不见负责人。

    于是,山阳区人民法院把博京南电子及法人信息上传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近日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程序。

    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周明杰介绍,对第一类案件,法院主要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后一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周明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

    “‘执行难’的成因很复杂,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也发现了许多客观上无法执行的案件。”冯军义说,“一些下岗职工、在押犯人、贫困农民等,成为被执行人时,由于其本来就收入不高或根本无收入,无力偿还债务导致‘执行不能’。法人和其他组织,尤其是历史原因产生的村办企业、乡镇企业等,由于资不抵债、经营不善等原因,早已成为‘僵尸’企业,即便成为被执行人也确实‘执行不能’。”

    据介绍,“执行不能”案件产生的原因很多,如正常的商业风险、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诉讼程序的瑕疵等。

    河南兰考县法院近年受理一件交通肇事案,张某帮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重伤,张某帮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帮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民事原告人刘某各项费用共计197772.29元。刘某在2015年12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兰考县法院受理该执行案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对被执行人张某帮前后共进行了4次网上查控,多次派出执行人员到张某帮所在村调查走访,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调查期间,兰考县法院了解到,张某帮在监狱服刑一年,妻子患慢性病,家庭生活困难,被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一般贫困户。法院最终依照法律规定,终结了此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的案件按照正常的执行程序,诉讼执行通知、财产调查、案件工作处理等环节均需要大量工作投入,甚至多次反复,这类案件已经影响到正常的执行工作,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其结果是案件执结率的下降,执行工作恶性循环,这加剧了‘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冯军义说。

    针对“执行不能”案件给执行工作带来的困境,冯军义的建议是,“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应考虑将其与其他执行案件有效剥离。”

    冯军义说:“法院应当建立起‘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将这类案件进行区分、审查,严格按照退出机制终结执行或者退出执行程序。”

    案件“执行不能”的同时也意味着原申请执行人的损失无可挽回,冯军义对司法如何援助此类申请执行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后,对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济。建立‘执行不能’救济基金,对‘执行不能’案件的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例如因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人身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等。”

    除了建立“执行不能”类案件的甄别机制、终结机制,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咏歌还建议,“要有序开展审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执行权配置,形成审判权与执行权的互相制约和监督。要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潘志贤 实习生 吴梦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10月26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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