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腐败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手段更加多样、缜密,包括一些非常规手段,实效也进一步提升。仅靠侥幸心理就想蒙混过关,只能是一厢情愿。
------------------------------------------------------------
如果把贪腐官员一笔笔贪腐比作一出出难以见人的丑剧,那侥幸心理于其中扮演的角色大约可以用“幕后推手”来形容。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原镇长林明生,因收受下属、工程承包商等多人贿赂逾150万元,一审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广州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广州检察”披露了林明生贪腐的细节,林明生在巨额利益和浮躁心态的共同驱使下,心存侥幸,认为新闻报道的因贪腐而东窗事发的官员只是极少数,那些出事的都是运气不好,自己不会遇到这样的“小概率”事件。
这显然与侥幸心理作崇不无关系。纵观近年来查处的贪腐案,很多贪腐官员在实施贪腐行为之前心理还是比较矛盾的,有过较为激烈的思想斗争,他们深知其严重后果。但为什么最终还是迈出了“第一步”呢,不能不说侥幸心理这个“幕后推手”起了重要作用。比如,我做的相当隐秘,绝对不会被发现,他们跟我关系特铁,绝对会守口如瓶。又比如,反腐那是“隔墙砸砖头”,不会单单砸到我,就是出了啥事,上头也有人罩着我。此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一次偶尔得手便变本加厉一发而不可收,以致陷入罪恶的泥潭难以自拔。
在此,很有必要提一提那些“个性贪官”。浙江永嘉县桥下学区原主任戚海平就很坚守“原则”,上门请托办事者送上的现金一一拒绝,高档烟则来者不拒——自认为后者不属于受贿。杭州江干区城建办原主任乔志东的“个性”是,表现出很重亲友的姿态,受贿则由母亲、妻子、弟弟及侄女和3个情妇“代劳”——乔志东在场时,母亲往往会收到老板们孝敬的“过节费”。
所谓“个性”其实都是妄图逃脱法律之制裁。但可能得逞吗?早在2007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就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等10种“个性”行为都属受贿。时下,且不说反腐败早已形成压倒性态势,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日臻完善并形成体系,反腐倡廉的社会舆论氛围愈加浓厚,就是在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手段也更加多样、缜密,包括一些非常规手段,实效也进一步提升。仅靠侥幸心理就想蒙混过关,只能是一厢情愿。
有位专家分析得颇为到位,预防职务犯罪还是要从其心理出发,了解和掌握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使预防工作有的放矢,事半功倍。至于那些心存侥幸、试图“前腐后继”的官员,那恐怕还是要从理想信念缺失方面“补补课”。
姚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