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党和国家在历史上第一次完整、系统、科学地阐述产权保护政策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
孟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有恒产的前提是有恒法。无恒法,无恒产,亦无恒心。而恒法既包括良法,也包括善治。《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背后的制度设计理念和规则创新,植根于我国注重产权保护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对加强产权保护的根本利益诉求,也植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意义重大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产权保护有助于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家和人民群众投资兴业、诚信经营、勤劳致富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依法开启人民群众的财富上升通道。小康社会就是民富国强的社会,民不富则国不强,民穷国弱不是小康社会。产权保护有助于鼓励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传承财富、爱护财富、善用财富,也有助于激发民众源于内心的强烈而持久的伟大爱国热情,更有助于吸引更多海外华人华侨回国创业。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产权保护工程更可惠及未来的子孙万代。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全面深化改革。从经济逻辑与国际经验来看,产权制度被公认为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产权制度就没有市场经济体制,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也不例外。《意见》开宗明义地提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市场经济的最大区别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国家、集体、法人与公民个人的产权多元化基础之上。产权保护的社会主义优越性就在于海纳百川,既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也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既保护国家财产权,也保护农村集体产权、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加强产权保护有助于确定资源流动与优化配置的权利主体,明确资源与财富的产权归属,驱动产权主体自觉寻求资源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最佳投资与交易方案,进而提升市场主体决策的理性程度,预防市场主体由于对产权保护存在焦虑感而实施的不理性行为。而微观市场主体的理性化及商事行为的有序化,有助于预防市场失灵现象,进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全面依法治国。产权保护状况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化水平高低的试金石。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立法方面,要通过废改释废等形式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编纂民法典、修改公司法与证券法、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废止按照所有制性质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清理有违公平的恶法条款。在执法方面,要加强产权行政保护,严惩侵害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规范政府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度、严格度、透明度与文明度。在司法方面,要完善产权的司法保护制度,坚持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抓紧甄别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在守法方面,要使产权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培育全社会对产权保护制度的信仰与敬畏之心。因此,加强产权保护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抓手。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全面从严治党。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倡廉进展来看,不少落马干部都栽倒在产权保护制度面前。有些腐败分子缺乏对国家资产所有权的敬畏之心,监守自盗、贪污挪用,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有些腐败分子缺乏对民营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敬畏之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还有一些腐败分子滥用“公共利益”之名以及手中的公权力,肆无忌惮地侵害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一些腐败分子打着“新官不理旧账”的幌子,公然撕毁地方政府前任领导代表政府与企业或者投资者依法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和招商引资合同,导致企业与投资者血本无归。一些腐败分子还发明了“关门打狗”的钓鱼式招商引资歪招,导致外地商人进退维谷。
因此,完善产权制度是惠及千家万户的富民工程,是夯实市场经济根基的改革工程,是追求公平公正的法治工程,是从严治党的廉政工程,是提升百姓幸福指数的民心工程,是立足长远发展的经济工程,是增强我国民族经济竞争力的引擎工程。
严格遵循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基本原则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产权保护的政策再好,倘若束之高阁、挂在墙上,也不会实现政策的既定目标。这就需要我们拿出“钉钉子”的精神,在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各个环节及其细节上严格遵循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坚持平等保护。“手心手背都是肉”。《意见》强调,“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属性。马克思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气势恢宏、海纳百川的市场经济更是天生的平等派。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注重追求和捍卫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国企与民企之间、外企与内企之间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都是平等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不存在企业之间的三六九等,不存在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尊卑贵贱。无论是民企,还是国企,无论是内企,还是外企,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家庭的重要成员。依法取得的国有产权与私有产权都是平等的,没有等级贵贱之别,共享法律的平等保护。倘若某些地方和部门缺乏一视同仁保护各类产权的胸怀、格局与勇气,就不可能真正将产权保护工作大踏步推向前进。
其次,要坚持全面保护。《意见》强调,“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现代产权制度具有广、中、狭三义,狭义的产权制度仅指所有权制度;中义的产权制度,指物权制度,包括所有权制度与他物权制度(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广义的产权制度,泛指具有财产内容的各项民事权利,既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含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其他民事权利。《意见》在充分听取法学界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了外延广阔、内涵丰富的广义说,值得点赞。
其三,要坚持依法保护。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产权保护。
在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横向民商事关系领域,要树立产权神圣、契约自由、契约公平、契约严守的民商法治理念,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市场主体自治理念与创新理念深入人心。在政商之间的纵向行政关系领域,要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违法行政必问责的法治政府理念。在涉及企业与公民的刑事诉讼领域,要树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新法不溯及既往、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的刑事法治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