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精神,这次大会不仅要面向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来“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而且要“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努力”。具体到社会治理领域,就要把握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方向,创造社会活力与社会和谐的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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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跃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社会治理领域的重大进展,首先体现在理论上和认识上。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社会领域此前经常使用的“社会管理”这一表述,随之调整为“社会治理”,一字之差背后其实是认识上的翻天覆地。“管”原意是一种玉做的六孔乐器,管吹乐起,众人齐和,典型的“一人指挥千军万马”。由此推之,社会管理就是政府作为唯一的管理主体,管理成千上万的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社会组织乃至数以亿计的社会人。“治”,一方面,是指修建高台把水控制住;另一方面,是指众人搭台唱戏。从词义看,社会治理既有防范和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含义,也有动员最广泛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含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领域改革的目标导向,是“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着眼点,既包括“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也包括“增强社会发展活力”。这恰恰契合了社会治理上述两方面的含义。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相比,最突出的进步就在于对社会活力的重视和促进,新的内在要求会让社会力量发挥出更大作用。
新的理论和认识并非仅仅停留在文件,一方面上,还扎扎实实体现在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践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类社会组织均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发展态势。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全国共有社会组织72.5万个,与2012年三季度末相比净增25.4万个、增幅高达54%;其中,社会团体净增8.5万个、增幅33%,民办非企业单位净增16.6万个、增幅79%,基金会增加了3000多个、数量翻了一番还多。
“现代政府,共治社会”的新阶段
大幅增长的社会组织一方面激发了社会活力,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变得更加迫切。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强调要“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这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乃至政社关系的调整,确立了法治化方向。
过去5年来,我们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显著增强了我们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比如,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保障、服务和促进作用”。
法治化是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法律制度建设回答了通过什么手段来理顺政社关系的问题。不过,政府与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是管理者与被管理对象的关系,还是分工协作的伙伴关系?或者是其他什么关系?这就引申出了社会治理的格局问题。
2015年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十三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总体规划部署,明确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方向,即“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一方面明晰了社会治理的方式,另一方面回答了社会治理格局的问题。过去过于宏观、比较粗放的方式,已经不适应新的社会形势需要,因此要精细化,要全民共建共享,即党委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同推动、共同受益于社会治理。与在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30年的“有政府,无社会”、改革开放后第一个20年的“大政府,小社会”,本世纪最初10年的“精简政府,管理社会”相对照,中国社会治理格局所进入的这个崭新的阶段,可以称之为“现代政府,共治社会”。
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与法治化
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九大,不仅要面向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来“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要“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努力”,还要把握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方向,创造社会活力与社会和谐的共赢局面。
从阶段性任务来看,仍然需要给予社会力量更大的发展空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确保党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
政府“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同时,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办小事”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草根力量的发展空间和希望在于,它能够与官方力量形成必要的互补。
法治化是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政府精简自身、简政放权的过程中,腾出的空间和功能只要不违反法律,就可以让社会力量来试试。有的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得较快,也应加强监管。二者不可偏废。
社会发展到如今,很多诉求需要正式渠道来表达和实现,否则可能引发不必要的问题。我们的社会需要缓冲地带,各级政府需要给予社会更多的空间和职能,这将为政府换回更大余地和潜能。当然,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并打击违法活动,也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精细治理永远在路上
社会需求千差万别,治理的方式也不能千篇一律和“一刀切”。笔者2013年随团到美国加州考察保障房建设,发现该州充分考虑到被保障对象的个性化特征,不太突出收入指标——我国目前的几类常见保障性住房,主要是从申请人及其家庭的收入指标来考量,而且不同保障房源的申请条件的差异是非常模糊的,或许可以从他山之石中借鉴一些经验。
笔者在加州实地看到的保障房,有的提供给没有劳动能力的流浪汉,包括一张床、一床被、一个存放物品的柜子、一片供休息和简单娱乐的公共区域;有的提供给有劳动能力的无家可归者(Homeless),不管收入如何,只要没有房子、工作就可以申请,但必须接受培训和介绍的工作岗位,其硬件条件很像简易旅社;有的提供给老年人,是酒店式公寓,带游泳池等设施,有专门的救生员,这类房源只能是老年人和直接照护者才能居住;有的提供给单亲妈妈,考虑到孩子会受到父母离异的负面影响、应该得到更好照顾,这类住房通常是别墅式的,几家人一起居住,有专业社工每天上门帮扶,这类单亲家庭的妈妈必须每周完成固定时间的社区志愿服务……
这些保障性住房,从硬件建设到运营管理,几乎都由社会组织来实施主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绩效进行评估并据此进行补贴,最高可补贴和弥补成本的90%以上。不同房源保障的人群类型也是不同的,评估标准的侧重点对治理的精细化提出了很高要求。而从社会需求出发的政策设计,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管理和服务的行动逻辑,使得精细治理得以落地。
在共同治理的新格局和精细治理的新方式下,还需要进一步构建起有利于政府与社会力量分工协作、发挥各自比较优势的制度框架,在法治的轨道上发展社会组织,加强基层自治,畅通公民参与,满足多元需求,真正使社会治理符合现代化的方向,符合广大人民的期待。
顾严(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