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贵阳中院对广受关注的“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余华英从1993年到1996年短短3年多时间拐卖了来自多个家庭11名儿童,其中3对是姐弟或兄弟,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消息一出,瞬间在网上“刷屏”。这一判决结果,让很多网友出了一口对“人贩子”的恶气。虽然一直以来,公众都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深恶痛绝,判处“人贩子”死刑的呼声从未止息,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对“人贩子”适用死刑的判决并不多。
检索最近一起判处“人贩子”死刑的案件,还是2018年12月广州中院的一则判决。那起案件中,5名被告人中有两人被判死刑,后都得到核准和执行。再往前检索,2014年5月,郑州中院对谭永志等37名参与拐卖人口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主犯谭永志被判死刑,后也被核准和执行。
司法机关为什么不能满足部分网友“人贩子抓住后一律死刑”的强烈愿望呢?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我国刑法中的死刑适用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以及“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我国是少数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美国、日本、印度等人口大国也都保留死刑),但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首先,刑法明确宣告“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目前有41种罪保留死刑,但都没有将其作为唯一刑种,通常都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配制在一起。哪怕某种罪规定有死刑,若不是该罪中最严重的情形也不适用,像抢劫罪、绑架罪都规定有死刑,但若不涉及命案,亦即没有抢劫、绑架杀人或致人死亡情节,一般不适用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某人罪该处死,若还有一些值得宽宥之处或法定从宽情节,例如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行为人有自首和重大立功等表现,也可判处死缓(一般在服刑2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此外,法律还从程序上限制死刑的适用,例如死刑案件至少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判处死刑后哪怕被告人不上诉,也必须层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执行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保有死刑的罪种,但也配制有三档法定刑,犯罪情节一般的,在5-10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有拐卖集团首要分子、拐卖3人以上、奸淫被拐卖者或强迫其卖淫、造成被拐卖者死亡等8种情形之一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对于8种情形中情节特别严重者,法院才会对判处犯罪者死刑。
本案中,未见到被告人余华英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反见到其多次因拐卖儿童被抓的“惯犯”经历。她在2004年被捕后,甚至没讲出自己的真实姓名,最后是以虚报的姓名被判刑的,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极深。本案中被拐卖的儿童多达11名,其中有3对是姐弟或兄弟,可见其为了金钱利益,丧失人伦到何种程度。从这些情节来看,余华英确实是“罪行极其严重”,且没有值得宽宥的情形。贵阳中院对其适用死刑完全正确,体现了我国刑法确立的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罪刑均衡原则。
在赞同这一判决的同时,我们也应知道,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是与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罪种之一,从本质上看,要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来解决。刑事打击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但单靠刑事打击,不足以实现“天下无拐”的理想目标。当前,有关部门还需保持“打拐行动”的高压态势,也期待本案的判决能让一些犯罪分子悬崖勒马,让已背负罪孽的“人贩子”尽快投案自首,配合解救被拐儿童,争取从宽处理。
刘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