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5月3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耿学清)不低于重庆市主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目前为2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00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事档案免费托管服务……日前,《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正式公布,其中对青年群体在重庆就业见习期间享有的权益作出明确规定。
《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由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据介绍,“青年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员,在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此举是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的一项公共就业促进活动。
《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明确见习人员范围为: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中国台湾高校毕业生、中国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除了对基本生活费、保险、档案托管等权益保障方面作出规定,《青年见习实施办法》还明确,见习结束留用的人员,与基地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未留用的人员,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配套服务。
《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对就业见习过程管理进行了优化规范,细化了重庆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和见习基地职责,对见习人员服务和管理进行细化,明确了服务保障内容和终止见习的7类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行发放,事后申报”的原则,即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先行向见习人员发放符合要求的基本生活费,然后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满足见习补贴审核条件的,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政策要求进行补贴。
《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延续了原有补贴标准,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与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1300元/人/月标准拨付基本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为1-12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见习基地,按200元/人/月标准拨付留用人员差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100元/人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