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到广西北海银滩强拆事件,近些年来,违法违规强制拆迁及各种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不断上演的强拆悲剧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今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情况并未出现根本扭转。(《经济参考报》11月8日)
这年头有些事情很奇怪,举凡社会话题,矛盾来了,提及解决之道,首先就是呼吁立法:一是不管什么问题,先立法再说,以为“一法解千愁”;二是一旦发现法之不彰,就继续呼吁再立法,补丁复补丁,抱定“魔高一尺、法高一丈”的态度。
强拆上的问题,乖戾忤逆而无须言语。相关领域固然有立法滞后的问题,但强拆本身绝非因为“缺法”,而是“执法违法”、“知法违法”。因此,新的拆迁条例颁布之后,依然有三种“功法”与之相辅相成:一是“化骨绵掌”——新法不仅未能有效规范公权对房屋的征收与拆迁,在某些地方,因简化了拆迁环节,导致拆迁更具随意性;二是“李代桃僵”——新条例实施快要“一周岁”了,然而紧随其后出台落实细则的地方少之又少,更有地方部门干脆以“拆违”名义继续强拆;三是“装傻卖疯”——“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无效”是常识,但很多地方为不影响土地财政收入、不增加征收麻烦、压低补偿费用等,要么拖延新条例的落实,要么依然认准旧法混水摸鱼。
新拆迁条例固然是一部善法,但又是一部绵软无力的“虚作”。今日又有专家认为,要根治违法强制拆迁还需“加大‘首长问责’力度,并完善司法追责”,最好再来一些相关立法,细化条例、推进落实。问题是,推动少数地方政府强拆冲动的,是对法纪理解有误吗?土地财政不改革、楼市走向不踏实,暴利迟早还是强拆的“双核引擎”——至于你立什么法,无关痛痒罢了,这正是古人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固然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强制性维度,但决不是唯一要素。对于强拆,还有什么大过《宪法》呢?而且《物权法》早就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国务院也三令五申反对暴力强拆,不断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然而,推土机还是彪悍地开到了业主楼下。利益关系不调整、权力属性不明确,拆迁上的悲怆,如何不会在其他任何一个个“公权与私权博弈”的领域上演?
法是最强的,又是最弱的。在法律不能被信仰、被通用时,立法只是可有可无的“花边”,最多只是“纸上画饼”。地沟油要立法、加班费要立法、国考泄题要立法、保护好人要立法……法律忙得晕头转向时,必有一些要素闲得发慌。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能靠法律调整,也不是所有立法都能充当“咸蛋超人”,“立法依赖症”早就该醒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