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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21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从社会生活中嗅出法律文化气息

徐永康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2月21日   10 版)

    作为中国人,只要稍有文化的,大凡看过小说《水浒传》和《红楼梦》,或者看过根据小说拍摄的电视剧或电影。那部《金瓶梅》,大约背着“黄书”的不好名声,要拿来读一遍似乎略微困难些,连上网去谷歌一下,冒出来的也是“因为启用了Google的安全搜索功能,‘金瓶梅’已被 Google 过滤掉”的结果,但潘金莲、西门庆的名字却是耳熟能详的。

    这些中国古代名著,生动地反映了那些时代中华男女老幼一切众生相和各色人群的心态,深入刻画了不同阶层的文化和精神生活,因此历来是各个领域学者的研究对象,甚至形成了“红学”那样的独立学科。在法学界,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文学与法律的边缘领域,探讨其中饶有兴味的现象,出现了《红楼梦的法律世界》等作品,但郭建所著《戒石铭与皮场庙:中国古典名著的法眼解读》一书,让我眼前一亮。

    应该看到,中国法律文化的研究近年来渐成热门,特别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反思,一直是许多学者用力甚勤的研究课题。这不仅因为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悠久且自身有许多特点,更缘于经过100多年法制现代化的历程,尤其是经过最近30多年快速立法的过程和确立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后,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仍让人难以称道。前路漫漫,不得不让人回溯过往的历史和我们立足的这片土地,省思我们祖先对法律的认识和社会对法律的需求。

    历代留下的典籍众多,唐以后更有多部法典完整地流传下来,不过,和小说这种形式的文字比较起来,其形象生动、深入真实的这一面,显然要逊色许多。而郭建要做的,正是这么一件大有意义和成效卓著的工作:发掘、提炼古代名著中的法律文化信息,对其进行多方面的解读,让当下的人们观察古人的法律生活,认识我们民族的法律遗传因子,思考将来法律演进的路向。

    正如作者概括的,《戒石铭与皮场庙》一书所论及的三部长篇小说,恰好覆盖了传统社会的各个阶层,《水浒传》描写的主要是中国古代的下层社会,《金瓶梅》描写的主要是传统社会的中层,而《红楼梦》描写的则主要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上层。这样,从社会的下、中、上三个层次,给我们提供了全方位观察传统社会的视野。从不同视野进行法律文化的扫描,可以供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作者所选撷的案件或事例,按照如今的部门法分类,也包括刑事、民事和诉讼程序等内容。因此,有不少材料是可以供我们进行古今对照,发现其中的奥秘的。比如,书中讲到《红楼梦》里贾宝玉和林黛玉是姑表亲,贾宝玉跟薛宝钗则是姨表亲,这种表(堂)兄妹关系能否谈情论嫁?作者介绍了我国明代以前的法律并不禁止表兄妹结婚。具有典型意义的《唐律疏议·户婚律》“诸同姓为婚”条,明确规定的是禁止同姓为婚、亲属之间的尊卑为婚及远亲之间不同辈分的婚姻。直到朱元璋制定《大明律》时,为了消除“胡俗”,恢复中华传统文化的纯净,但又误读了唐代律文,遂规定无论是父系还是母系的表兄妹皆不准通婚。当时,虽有官员提出异议,仍明定于律,造成此后数百年中一方面表亲结婚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另一方面该条律文名存实亡。这种法律与现实脱节的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在我国是到处可以发现的,比如,当下的婚姻现象中,法律规定以登记为结婚要件,民间仍然更重婚礼之类的仪式。法律早就不认订婚这一程序,民间却普遍承认订婚的意义和效力。是法律走得太快,还是民众太留恋传统?当一个个司法解释在填补着立法的漏洞,甚至在代替立法时,我们怎么看待这种习惯(许多就是传统法律)与现实立法和司法的关系?

    从书中丰富的内容可以看出,作者的知识面很广,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各种载体有非常精深的把握,在叙述中可以做到信手拈来,将各种材料巧妙地组织在一起,展现给读者一幅鲜活的古代生活图景。书中的18个专题基本上都是从三部名著里的人物故事入手,推演到与其相关的古代法文化现象,分析法律规定,描述司法实情,尽可能提供给读者一幅法文化的全息图像。比如第十节中讲到《金瓶梅》里的“典房”,就深入分析了在古代中国出现的“典”这种法律行为与传统伦理观念有重大关系,为了不做“败家子”,避免“不肖子孙”的骂名,也为了留一丝赎回祖产的希望,人们宁可折损金钱,创制出典卖这一做法。作者还会促使人们去思考这种制度经过大约20年的中断后,为什么仍会恢复,其中是否有其存在的合理因素?又如古代男方休妻要有书面文件“休书”,一般应由丈夫亲笔书写,如丈夫不会写字,可由别人代写,但丈夫应该“画指为记”。作者在这里详细说明了“画指”和唐以后流行开来的“画押”的做法,既让读者增长了知识,也可以体会到有重要法律意义的签名方式在不同时期也有复杂有趣的变化。书中透过对小说里一些细节的评论,也能启发读者的思考,领悟传统法文化的影响,认识其现实存在,从而明了要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艰巨性。比如从《水浒传》里的“戒石”,到不同朝代先后采取的“廉政”措施,再到这一切“努力”的实际效果,就足以说明没有制度的更新,所有这些都只能停留在漂亮的形式上。

    本书的文笔也很有特色,与三名著的文字风格颇为契合,夹叙夹议,或引或评,布局精妙,条理清晰地娓娓道来。无形中把读者带到了几部古代名著所描写的年代,感受到当时人们的生活,体会到渗透在其中的法律意蕴。

    当然,书中有些地方的分析寓意尚有挖掘的余地,如第六节《水浒传》中人命案件的“五大要件”,作者在谈到古代按规定无尸难以判决杀人案时,举了北宋初年著名文臣钱若水多次纠正错案的事例,其中一次录事参军挟嫌指控某富户父子同谋作案杀死女仆,那富户熬不过刑讯被迫认罪,录事将案件报告知州也获得认可。按照当时制度,接下来应由其他官员来草拟判决,于是知州就交给钱若水定案。没想到钱若水没有轻易接受这一结论,经过调查后还了该富户一家清白。这里就涉及宋代司法程序上的一项重要创新之举——鞫谳分司,即审案与判决的职责要由不同的官员担任,其意义不言自明。现在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就有这一规则的一些用意在里面,可惜中国后来没有延续这一制度,检审甚至公检法都成一家了,假如作者能对此展开分析,不会是没有意义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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