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午,音乐人陈洁明在网上发了一条微博,号召“战友们”大声朗诵列夫·托尔斯泰的一句话:我的全部思想无非是,如果那些不道德的人聚集在一起可以形成一股力量的话,那么正直的人,也应该这样去做。道理就这么简单。
音乐人如此悲愤交加,缘自于一份通知——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消息一出,音乐界“地震”了。音乐人认为,草案中的一些条款似乎在有意偏袒一方,而忽视了另一方的利益。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众多音乐人选择站在一起。
是怎样的法律条款,让音乐人如此义愤填膺?
四条规定惹怒音乐人
词作家、音乐评论家李广平于4月3日率先在微博上疾呼:所有可爱的音乐人们啊!完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谁来保护我们辛辛苦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
李广平提及的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最先点燃了音乐人的怒火。规定中出现“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的细则,这让音乐人万分不解,宋柯、高晓松、汪峰、小柯等一众音乐人纷纷站出来反抗。
音乐人对这两条规定的质疑集中在:为何要删除现行法律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且为录音制品加上3个月的期限,这时间是否合理?
李广平分析说:“一首歌如果要红,得需要3年的时间,3个月的规定会影响唱片业的生存。”
已转行卖烤鸭的宋柯仍置身事中,作为中国音响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的他,没有将目光从音乐行业移走。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宋柯这样说:“如果该草案通过,创作者便失去了创作的动力,又不能自己定价,作品谁想用都可以,何苦要写出好歌?缺乏这个动力,音乐工业的基础就被击垮了。”
对草案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争论还未结束,“鸟人艺术”CEO周亚平就发现了草案中其他有待修改的条款。
“修改草案中的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是隐藏在草案中的深水炸弹,它会把前面所有的条款覆盖,一旦它被引爆,将会把你的权利炸得干干净净!”周亚平经过两天的仔细研究指出,有了这两条规定,著作权人无论是否加入集体管理组织,都会“被代表”。
在接受中国青年报电话采访时,周亚平忿忿地说:“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不可怕,关键是该组织对会员提供什么服务,是否能让大家增收。”
草案是否真存在对一方利益的偏袒,而这种偏袒是否真会引起音乐人预想的“将导致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被迫都去当歌手,无人卖歌”的后果?
理解还是误解
连日来,音乐人对草案的不满愈演愈烈,有网友认为音乐人片面截取草案内容,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李广平却说,自己一点儿都不糊涂。
到底是谁误解了谁?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许春明认为,公众对草案的具体条款可能存在误解:“第一,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并非这次草案新引入的;第二,大家误以为法定许可就是免费使用;第三,大家以为法定许可以后的录音制品是盗版;第四,并不是说3个月后,作品就可以被自由翻唱、使用了;第五,3个月的时间不是保护期,而是给权利人的权利保留期,让他垄断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许春明看来,是这几个的误解,致使音乐人的反弹比较大。
“其实所有的争议还是集中在集体管理组织的问题上,不在于其制度问题,而在于著作权人被集体管理之后的利益分配,以及草案第七十条规定的延伸保护,被认为是强行剥夺权利人的意愿。”许春明的分析也得到了音乐人的印证。
记者所采访到的音乐人,无一不对集体管理组织有意见。
作为集体管理组织机构之一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发表声明表示:“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一种重要模式。此规定大大增强了权利行使时的可操作性,不但使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效率大大提高,而且让相关使用者从纠结于守法与侵权的两难之境解脱出来。”
但音乐人对音著协的说法似乎并不领情,且在2011年音乐人与百度的版权争端中,音著协已经让音乐人失望过一次了。
宋柯说:“通过这几条规定,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作用变成统购统销,就意味着包括词曲作者、唱片公司等权利人丧失掉定价权和许可权,这样不利于版权的竞争力。”
相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总干事张洪波用实际例子解释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益处:“谷歌数字图书馆中有许多‘孤儿’作品,它是有作者的,也还在版权保护期内,但找不到其作者,这些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此外,在与谷歌、百度谈判时,有许多作者不是我们的会员,但希望自己的权利被保护,我们无可奈何,除非是加入文著协或者单独给我们授权。面对这些个案,我们也有疑惑,是不是具体到一个案子时,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向国家版权局去申请具有代表性?维护更多人的权利?”
说到“代表性”一词,不少著作权人担心“被代表”,张洪波对此回应:“是否有代表性不是集体管理组织一方说了算,还要经过国家版权局的审批,得看具体案例的情况。况且著作权人不是把所有权利都交给集体管理组织,仅仅是其中如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由于著作权人专业能力的限制从而难以行使和控制的几项‘小’权利。”
但李广平表示:“我目前看到的辩护文章都不能说服我们音乐人。”
究竟音乐人该如何抗争?
有进步,待修改
有不少人支持草案,并说其规定是为防止垄断,并利于作品更好地传播,对此,宋柯发问:在目前中国的现状下,著作权法的首要目的是该利于权利人,还是该利于传播?
尽管草案借鉴了国外一些先进经验,但音乐人认为,现实问题被忽略了。
“我也看到有人在为草案叫好,并且举例说国外也是这么规定的。但问题是,我们的行业并不像欧洲、美国,在成熟的市场当中获得了巨大利益。很多人忽略了,国外的情况是——他们存在多家版权代理公司,彼此有竞争,这样会有抑制能力。而我们目前的情况很可能形成垄断。”宋柯直言,近年来有许多会员从音著协退会,大家认为它并不靠谱。
此外,一旦3个月期限成定规,将会引起连锁反应。
“如此一来,唱片公司还怎么有动力花大价钱买断版权?即使买断版权,还如何能为推广歌曲投入昂贵的广告费,谁那么傻会为别人做嫁衣?而广播媒体将是第二受害者,它们会损失巨额的广告费。”周亚平认为这将对行业产生深度震荡。
如何能让草案更切实地服务于著作权人,大家的答案似乎很一致。
“最基础的,是要完善集体管理组织,让它达到集体管理的真正目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能只关注一些部门或集体管理组织本身的利益。此外,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一定要权衡两个方案,要么就恢复法定许可排除机制,在目前,我认为这是比较合适的。如果不行,就要适当延长保护期,3个月不足以让权益人获益。”许春明说。除此之外,许春明强调,一定要避免公权力介入过度。
张洪波说:“令我们集体管理组织难办的是,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比如某些广播电视台播放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但没有付费,我们想去替其要稿费,也不知要依据什么样的标准。现在草案对解决著作权人法定许可的相关权益有了较好的保障机制,但仍需完善。”
除了完善保障机制外,音乐人表示集体管理组织也需提高其服务能力。
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发挥,李广平表示疑惑:“我们该交多少钱、作品被用在什么地方、适用的范围有多广、用多久的时间,我们都一无所知。这些规定完全是为了维护一方的利益。”
此外,集体管理组织引入竞争机制在周亚平看来也是必要的:“我们不能只允许一两家集体管理组织存在,应该引入竞争机制,会员才能享受更好的服务,自己也有了选择权。”
目前,音乐人已经行动起来,用更行之有效的方式建言献策。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就草案公开发表了建议书,宋柯称唱片工作委员会也会在4月10日开会商讨草案内容。
许多做音乐的人看过草案后都给宋柯打电话表达了极度无奈与愤怒:如果草案通过,他们就完了。宋柯无奈之下,在微博上调侃说:“四十六条一通过,我马上弹着各种电子琴唱着各种(歌)我容易吗到处走穴。”
但愿这只是一个玩笑。
链接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发争议的部分条款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七十条 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