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对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被认为不够明确,而公民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也成为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草案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严以新委员认为,这一规定不够明确,“诉讼主体确定不了,公益诉讼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他建议修改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首次审议时,从斌、朱永新、南振中委员建议,草案应明确公民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公民和法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是一样的,对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公民理应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和保护公共利益的责任。
今天上午的审议中,一些委员再次提出,多年来,不少维护公共利益的案件都是个人在起诉,个人的参与可以促进社会管理发展和完善,建议增加公民个人参与公益诉讼的权利。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解释,从国外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来看,如果某件事和个人没有直接关系,基本上都是不允许个人随便去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现实中许多涉及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与个人都有关系,只要这件事与公民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不通过公益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也是可以打官司的,比如个人认为电信资费不合理,是可以打官司的。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既维护了个人权益,也替其他人做了好事,如果鼓励与个人没直接关系的都去打官司,就会引发诉讼成本等一系列问题。
此外,针对大量文物资源和文化遗产遭破坏的现实,以及这些破坏被冠以“建设性破坏”、“保护性拆除”等说辞,有委员在今天的审议中建议,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建立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本报北京4月27日电
本报记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