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看守所的在押人员鲁平(化名)两次与管教民警发生“不愉快”。最后这次,管教民警不仅训斥了他,两人还发生了肢体冲突。
鲁平尽管没有受伤,但他还是写了一封投诉信,称民警的行为“粗暴蛮横”。
这是安徽芜湖看守所实施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以来,非常普通的一件投诉。
两年前,这个看守所被确立为“全国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项目”的实践调研基地。在这里,在押人员被鼓励投诉,一个专门的投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讨论,作出处理意见。
这件投诉经过驻所检察官调查核实之后,按照投诉处理委员会的意见,芜湖市公安局认为这名管教民警工作态度粗暴,方法简单,“不适合从事监管工作”,随后将其调离了看守所。
从今年10月开始,这项旨在遏制刑讯逼供和保障人权的机制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除了安徽芜湖,宁夏吴忠市、浙江宁波北仑区和安徽南陵县,也被纳入“全国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二期项目”。
增设投诉信箱,保证投诉渠道畅通
在此之前的现实情况是“在押人员基本上不投诉”。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副教授程雷说,市级的看守所一年的投诉量才10件左右,“在押人员几百人,但每月投诉不足一件。”
调研中,程雷发现,在押人员普遍存在不敢投诉、投诉无用或投诉有风险这三个问题。“多数人认为,‘看守所毕竟没有外面好,凑合就行’,部分称‘提出来也没什么用’。”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缺乏完备的投诉机制,已有的规定也很宽泛,没有细致的处理流程,因此,看守所在押人员对投诉处理流程知之甚少。
2010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试点规则》(下称《规则》)。
《规则》根据被投诉对象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投诉接受主体和处理主体:针对看守所执法人员的投诉,由看守所负责人亲自接受并处理,同时立即告知驻所检察官;针对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由管教民警接受,转交驻所检察官处理;针对其他在押人员的投诉,由管教民警接受并处理。
如今,在芜湖市看守所,每名在押人员入所收押时,都会收到投诉处理告知书;每个监室都安装了检察信箱,他们打饭时可以“不经意”将投诉信投放进去;发放《在押人员被监管情况反馈表》和《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情况反馈表》,明确告知在押人员的投诉权利和投诉方式。
而且,驻所检察官每周都会开启一次信箱,确保在押人员的投诉得到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外部力量”介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不敢’在某种意义上等于‘不信任’。”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坦言,此次探索引入“外部力量”,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外部力量”是指“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这个组织由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聘任的11名委员组成,有6名教授、企业负责人和当地纪委常委,5人是律师。
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委员夏薇律师说,委员们要定期通报交流,“被聘请为看守所巡视人员的委员,可以对在押人员进行零距离访谈。”
刘文(化名)的投诉是对看守所的杜华(化名)被提请减刑有异议,因为杜华在监舍“多吃多占”,还对其他在押人员动手动脚,不符合减刑条件。
随后,驻所检察官和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的委员调查核实了投诉信中的内容,投诉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是取消杜华的减刑资格。
最终,芜湖市看守所所长办公会同意了投诉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处理结果被告知全体留所服刑人员。
“接到的投诉主要是生活保障方面的居多。”程雷说,“比如,在押人员要求延长户外活动时间,看守所可能会按要求将其由半小时延长至一小时;或者改进体育设施,增加防暑降温措施等。”
“看守所作为羁押部门,并不是不能处理投诉,而是它受理的投诉都比较简单,比如一些关于在押人员日常生活的问题。”程雷说,这类问题直接向看守所反映,会更有利于问题的及时改进,提高投诉的效率。
程雷表示,看守所只处理与监管民警等内部人员的晋升等利益无关的投诉。“比如被投诉的是牢头狱霸现象。这对看守所民警来说,打击牢头狱霸是他的职责。如果在押人员投诉的是看守所管教民警有非法监管等行为,这时,看守所就不能参与投诉的处理。”
截至2012年5月,芜湖市看守一所和驻所检察室共受理在押人员书面投诉73件,其中直接向监管民警书面投诉的5件,向驻所检察室书面投诉的68件。由驻所检察室受理的68件投诉中,投诉看守所监管活动的33件,投诉诉讼活动以及反映其他问题的35件,这些投诉的处理结果都及时反馈至投诉方。
下一步,增加投诉委员会的“独立性”
夏薇表示,投诉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咨询机构,委员们参与处理在押人员的投诉,可以确保投诉处理程序更规范。
“我们在投诉委员会的职能设计上,不是将它作为决策机构,而是作为重要的咨询机构。这么做,主要是考虑到,当投诉委员会的意见和驻所检察官的意见不一致时,就可以由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再作出决定。”程雷表示,但大部分地方的检委会,一般只讨论涉及重大案件法律适用等大事,基本上没有讨论过监所检察方面的工作。
在芜湖,投诉委员会作出的判断和决定,有赖于看守所或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
这个“民间”角色的机构与国外的投诉委员会还存在一定差别。“在荷兰、西班牙等国家,投诉委员会可随时进入看守所调查,作出的决定也有一定的效力。”夏薇说。
事实上,较之于生活保障,涉及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投诉,比如非法取证、超期羁押、律师会见等问题,因为关乎公安局、检察院其他部门,处理起来更有难度。
“正确处理在押人员的投诉,关键在于调查的有效性和全面性。”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说,但在实践中,投诉委员会并没有法律授权,不能够独立地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全面地获取相关资料。因此,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存在一定难度。
“处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赖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程雷说,“自己监督自己,没人相信,谁都知道这个道理。但它作为一个改革的项目,要推进这一改革,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我国法律制度的改革,都是一步一步来的。”
目前来看,如何充分发挥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的作用,是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下一步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从扩大委员会的选聘范围,到提供业务知识培训和必要的经费保障,都是增强委员会“独立性”、优化其职能的具体举措。
“投诉委员会没有调查权,但可以明确,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投诉委员会有调查督促权。”这位副检察长说,督促检察机关在一定时限内,向委员会提供调查后的证据材料。
程雷介绍,在“全国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二期项目”中,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将得到更大完善,会沿着更独立、更高效、更公开、更公正的方向发展。
本报记者 李丽 实习生 杜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