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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别动,那是我的个人资料!

本报记者 李斐然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12月12日   09 版)

    一位台湾教授说,人们往往急着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而忽视它所带来的问题。个人资料保护法就是落实资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最重要机制。

    这部法律却给普通台湾民众带来了底气。“明天过后,谁敢乱用我的个人资料,我们就请他吃牢饭!”

    过去,也许那些躲在网络背后的人总觉得没人知道自己是谁,就可以为所欲为,但台湾现在只有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肉搜索才有可能免责。

    台湾的台中市最近正在票选“台中20大必游景点”,当地观光旅游局沿街派发卡片,请民众投票。可卡片上除了要填写景点名称,还要留下姓名、电话、通讯地址甚至身份证号。细心的台湾记者拿着卡片质问市议员,“给你留下这么多个人资料,万一泄露出去怎么办”?

    如今,这个问题在台湾有了“标准答案”:根据自10月1日起在台湾地区施行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如果个人资料被泄露,你有权去法院起诉。

    “个资法”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写道,这部法律旨在“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并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利用”,“规范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及利用”。如若侵犯,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并处最高达2亿新台币(折合人民币4267万元)的巨额罚金。

    “人们应当有权利去控制自己的个人资料,有自主意识去决定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向什么人公开自己哪些私人资料。”从2002年开始就担任“个资法”修法专案委员的法律教授熊爱卿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过去,我们往往急着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而忽视了它所带来的问题,而个人资料保护法就是落实资讯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最重要机制”。

    从今往后,要是再接到烦人的推销电话,对策简单直接——告他!

    面对新鲜出炉的“个资法”,熊爱卿形容大家“一边发抖一边期待着它的到来”:一方面觉得该法严格地标明了许多惩罚细则,又赔钱又坐牢又有行政处罚,“感觉很厉害,很怕会触法”;另一方面又很想搞明白,这部与个人隐私息息相关的法律,到底在说些什么。

    为了让人一看就懂,台湾媒体在电视屏幕上用大号字体和感叹号打出“个资法上路”,反复播报:从今往后,要是再接到烦人的推销电话,对策简单直接——告他!

    热衷娱乐效果的台湾电视节目还饶有兴致地教授了整个过程。第一步,先在手机上安装录音设备;第二步,当接到诸如保险公司或者地产中介打来的推销电话时,按下录音键;接下来,你就有权利用截取的电话录音拿去起诉,要求赔偿。

    但在此之前,普通人可没有这么强大的力量可以保护自己的个人资料。在台北工作的李宜光律师记得,在2008年前后,电视购物台工作人员把数千笔用户购买记录、电话等个人资料卖给了私人公司。结果,那家公司通过这些资料联络到用户,以“交易失败”为由要求重新付款,导致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

    直到这些诈骗案件轰动台湾,才有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那时,个人资料就像是任人买卖的商品。

    “那个出售客户资料的人要在今天,那就要被罚得更重了。”李宜光分析,从他出售用户个人资料那一刻起,他就犯了法。由于该法特别重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个人资料的行为,出售者最高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在李宜光看来,“个资法”出台前,一个受害者就个人资料泄露打官司,要拿出证据,还要证明资料泄露给自己带来的损失。面对大企业,个体受害者常常显得势单力薄。

    不过现在,法律让每个普通人都能够理直气壮地维护权利。“个资法”把举证责任归给了大公司、大商号。这样一来,如果它们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用户个人资料,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在集体诉讼中最高可能会被处以2亿新台币的赔偿金。

    “这部法律最大的精神,就是把个人资料的权利还给每一个人,特别是每一个普通人。”台湾元智大学助理教授叶志良说。

    事实上,这项法律的威力还不止于此。在“个资法”里,凡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该人的资料”,就是法律保护的“个人资料”范畴。所以,不管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的外泄,还是涉及个人病历、财务情况以及性生活经历等敏感信息的曝光,都有可能让泄露方吃官司。

    细致而繁琐的法规让许多企业感到紧张。李宜光发现,银行由于害怕员工私自复制并传播用户资料,已经将许多电脑的USB插槽封了起来。

    “我的客户都很紧张,他们现在很怕搜集客户的个人资料,因为处理起来要非常小心。”李宜光说。

    但是,这部法律却给普通台湾民众带来了底气。“明天过后,谁敢乱用我的个人资料,我们就请他吃牢饭!”台湾媒体斗志昂扬地写道。

    法律重新拿回主导权,需要时间,但是科技已经走在前面,没法回头

    刚开始注意到个资保护立法缺失的时候,熊爱卿还是个忙着赶写论文的博士生,那时候还没有智能手机,也没有“人肉搜索”。但即便身为学生,她也已经感觉到从1995年开始施行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追不上科技的步伐”,无法应对互联网时代个人资料保护上的新问题。

    因此,在2002年,相关部门邀请学者、专家组成修法专案小组,已经成为法学教授的熊爱卿每个月去参加“个资法”修法会议。为求法律文本严谨准确,他们逐句逐字地分析探讨,直到今天她的书架上还留着当年立法的“会议记录”,仅2002年一年就足有两大本《辞海》那么厚。

    但科技发展可等不得这么久。还没等他们把2002年的问题梳理清楚,马上又有更多科技变化带来的法学难题丢在这些法学学者面前:为了抓出虐猫者可不可以人肉搜索?公开发在微博上的个人图片可不可以搜集、利用?涉及性经历、犯罪前科等的敏感性个人资料可不可以被搜集,又要在怎样的条件下搜集?

    不断叠加的新问题裹挟着尚未理清头绪的老问题,像滚雪球一样越积越多,它们跟立法者来了一场漫长的“龟兔赛跑”。“个资法”到2010年才完成立法,可又因为对部分条款的争议,直至今年才施行。即便如此,目前施行的法律中仍留了两条争议条款尚未生效,还在讨论中。

    如果要打印这部《个人资料保护法》正文,大概跟大商场里促销商品小册子差不多厚,但它让像李宜光这样的台湾律师反复细读许多遍。

    “在过去,也许那些躲在网络背后的人总觉得没人知道自己是谁,就可以为所欲为,但现在法律明文保护个人资料,只有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肉搜索才有可能免责。”李宜光说,“不管是公务机关还是普通个人,如果要去搜集任何一个人的个人资料,都必须受到这部法律的规范。也就是说,它彻底地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

    不过对于熊爱卿来说,目前“个资法”需要补充的地方还有很多。这位常常网络购物的女教授发现,在购物网站买东西,必须要注册会员,可这要求她必须“填写完整个人资料”,从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到婚姻状况、职业类型甚至月收入金额,少一项都不能继续,“只有一路按Yes的份儿,根本没有选择拒绝的权利”。

    “我只是买东西而已,为什么要索取这么多个人资料?为什么我没有拒绝提供个人资料的选择权?”这件事很让熊爱卿担忧,“新一代往往享受着科技给他们带来的便利,却忽视了自己拥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她甚至在自己演讲的文稿里用大号字体专门标注,“尊重隐私”,“让选择权回归人民”!

    “法律重新拿回主导权,需要时间,但是科技已经走在前面,没法回头。”熊爱卿说,“知道法律怎样规定很重要,但这还不够,它也不是最重要的。我们更应该看重如何去落实,从实质上保护隐私。”

    即便政府单位也对“个资法”认识不足,把本该公开的信息与应受保护的个人资料相混淆

    好消息是,从人数爆满的大学讲座到标价不菲的商业课程,许多人都在学着如何解读这部新施行的法律,试着把它用到自己的生活里。就连最近在台湾网络上传播的一则邻里吵架纠纷的视频里,一个卖菜老板都会气呼呼地冲着镜头大声喊:“拍什么拍,这是我的个资,我要去告你!”

    虽然越来越多人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但他们仍然卡在对这部新法律的懵懂初体验里。在台湾“法务部”官方网站上,针对新法专门开辟的问答区域第一个问题就是:“请问,出于平时社交礼仪,我想要跟朋友交换名片,这样可以吗?”

    “法务部”也不得不一本正经地解答:“个资法所称非公务机关虽包括自然人,惟有关自然人为单纯个人社交活动而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系属于单纯个人活动之私生活目的行为,依个资法第51条第1项第1款规定,并不适用个资法。”

    “个资法”施行两个月内,台湾媒体找到了不少有趣的新闻素材——司法单位由于害怕在裁判时泄露个人资料,用“〇〇〇”取代当事人姓名,害得法官宣读判决书时没法继续;也有学校在研读讨论新法后决定,在荣誉榜上用“〇”代替学生名字,于是出现了“国中网球队冠军得来不易,祝贺双打冠军蔡〇阳和康〇驿”。

    一名小学生委屈地低着头对前来采访的媒体说:“荣誉榜本来是挺高兴的事,干嘛要画圈圈,好像是去坐牢的犯人,不该被人看见。”

    就连政府单位也闹了毛病。目前正在侦办一起备受关注的政客贪污案的办案组,向媒体发布了一份含有63个“〇”的新闻稿,并声称这是为了“保护个人资料不被识别”。但媒体则质疑,类似做法有剥夺民众监督政府权利的嫌疑。

    叶志良认为,即便政府单位也对“个资法”认识不足,把本该公开的信息与应受保护的个人资料相混淆,“这说明我们离真正的个人资料保护境界还有段距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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