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上午11时,惠州市博罗县罗阳一中8名初中二年级学生相约到东江边烧烤。途中,一名男同学下江游泳时溺水,其4位同学发现后手牵着手去救他,不幸一齐落入江中失踪。其余3位同学见此情况,立刻报警求助。至当晚9点50分,5名学生的遗体全部被打捞上岸。(《长沙晚报》5月13日)
针对这起悲剧,网上有一个调查,问题是:作为未成年人,其同学(小伙伴)掉水,是自己救人还是求助专业人员或成人救人?有相当一部分的人选择前者(截至12日14时半,有171人表达了意见,42人选前者,129人选后者)。
尽管选择救人的观点只占受调查者的24.6%,但却反映了在如何应对灾难以及提倡什么样的行为与伦理方面,还有一些根本的问题需要厘清。支持自己救人的观点,可能源自人类所具有的“人溺援之以手”的基本伦理,但却忽略了一个问题,这些救人的人本身并不具备救人的能力。因此,4名为救同学而身亡的同学的思维,可能源于多年来的一种教育,即以英雄主义的姿态救人救灾。
最典型的是过去对参与扑灭山火抢救森林而付出生命的少年赖宁(年仅14岁)的宣传。尽管1989年10月12日《人民日报》上发表的一篇文章《当代英雄少年——赖宁》的作者提出,学习赖宁绝非倡导救火,而是学习他的高尚追求,但是,在后来全国展开的学习英雄少年赖宁的活动中,更多的只是注重宣传赖宁救火牺牲的英雄精神。
幸好,整个社会和人们有了反省,上述导向被慢慢扭转。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制定和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
现在看来,“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也许在各地会得到执行,但是这些年时常发生类似悲剧时,网上的讨论还有人赞同没有能力的未成年人去救人救灾,就能说明,以没有能力的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参与救人救灾的“英雄主义”还存在于一些人的观念中,甚至成为鼓励未成年人冒险的极具诱惑力的说教。
不能要求没有能力的人去参与救灾抢险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也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当未成年人没有救灾和营救他人的能力时,就不能要求也不能鼓动他们去救灾救人,否则就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这个原理也同样适用于成年人。
4名为救溺水同学而身亡的学生给社会提出的一种教训和理念应当是,未成年人无论遇到什么灾难,除了自救和躲避,一定要报警和吁请专业人员和成年人来救援,而不是自己去救援。盲目的救援,可能会制造更大的麻烦和灾难,伤害更多的家庭和父母。
张田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