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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09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不要垄断 过半受访者支持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

公众首选诉讼主体为环境污染受害者,其次是民间环保组织

本报记者 向楠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7月09日   07 版)

    “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限制。”国内知名非营利环保机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对记者说,但将诉讼资格只限定在一家组织身上明显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法律与其去规定哪几家具体机构享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不如在原则性的规定上下功夫,明确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所应符合的条件。

    时下,日益恶化的环境让公众对《环保法》的修改开始寄予强烈关注和厚望。而日前传出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权单独赋予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一时引发社会强烈争议。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新闻客户端,对4714人进行的一项题调查显示,51.8%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正在关注《环保法》修改,54.8%的受访者直言将环境公益诉权只给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不合理”。

    法学教授:单独赋予某一组织诉权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饱受雾霾天折磨的北京市某公司职员杨凡(化名)一直非常关注《环保法》的修改。日前,当得知审议中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权单独给予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时,她的第一反应是“不可思议”。“去年公布的草案一稿因为没有规定公益诉讼等制度而饱受诟病,本以为第二稿能吸取第一稿的教训,谁知道又出来这么个规定。中国当前的环境问题如此严重,为什么确立一个有积极作用的制度这么难?”

    调查显示,56.3%的受访者认为结合我国当前的环境状况,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很有必要。54.8%的受访者直言将环境公益诉权只给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的规定不合理。

    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看来,将环境公益诉权给一家的规定,一方面对《民事诉讼法》的公益诉讼条款进行了极其狭窄的限制性解释,违背了立法初衷;另一方面,单独赋予某一组织诉权的“特权条款”,也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自然之友前任总干事、现任理事李波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党的十八大报告将保护生态环境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现实中全国的环境状况也令人非常忧虑。这种背景下,我们不但没提倡在环境问题上的公众知情、公众参与、公众监督,反而非常保守地将环境公益诉权只给一家组织。如此做法明显是置当下中国的现实环境危机于不顾,更是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驰。

    84.7%受访者担心环境公益诉权只给一家容易产生寻租腐败

    将环境公益诉权只给一家会带来什么后果?结果显示,受访者最为担心的后果是“形成一家机构垄断局面,容易产生寻租、腐败”(78.4%),其次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有大量企业会员,容易产生包庇行为”(26.7%)。其他还有:“消减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24.2%)、“不利于向公众显示政府治理环境问题的决心”(17.0%)、“打击其他环保机构积极性”(10.9%)等。

    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对记者说,将环境公益诉权只授予一家可能带来多重不良后果:首先,这样的规定会造成垄断的局面,而垄断就意味着低水平服务、寻租式服务等;其次,如果唯一享有公益诉权的这家机构能力不济,可能会致使很多环境问题得不到法律解决;最后,这样的规定还在官方组织与民间组织之间制造了亲疏远近的不平等待遇,可能抑制民间环境组织的发展。

    “面对中国当前的环境问题,哪个组织敢包打天下,承担起所有公益诉讼的责任?”李波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确是一个不错的环保组织,但不同环保组织在各自领域有着不同的优势。面对当前中国的环境危机,各个组织之间是应该配合互补,而不是相互排斥。

    56.6%受访者坦言《环保法》修改事关重大应充分考虑各方意见

    调查中,56.4%的受访者赞同应该打破一家机构对环境公益诉权的垄断,使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

    对于谁最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受访者首选“环境污染受害者”(89.1%),获选率排在第二的是“民间环保组织”(58.8%),排在第三位的是“一般公民”(12.7%)与“环保志愿者”(12.7%)。其他依次是:“官方环保组织”(6.3%)、“政府机构”(4.6%)等。

    在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上,徐昕建议,凡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组织皆可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且这类诉讼可具有一定公益性;环保、检察等国家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最后,经合法登记的环保组织包括民间组织,也应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限制。”国内知名非营利环保机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对记者说,虽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进行限定是国际惯例,但将这一资格只限定在一家组织身上明显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法律与其去规定哪几家具体机构享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不如在原则性的规定上下功夫,明确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所应符合的条件。比如可以规定相关组织应该是合法注册,以环境问题为主要工作领域,并且基本掌握了涉诉事件的事实等。”

    “《环保法》修改之所以屡次引发巨大争议,根源在于立法者与公众对《环保法》修改的预期有着本质不同。”马军说,对于立法者来说,原有《环保法》已经多年未动,修法是不得不进行的被动之举;对于公众而言,大家都期待能通过修改《环保法》,来为当前存在的诸多环境问题找到法律上的解决之道。面对这一根本性差异,立法者应该作出改变,在修法过程中创造让公众充分讨论的平台,真正重视公众的意见。

    调查中,56.6%的受访者坦言,《环保法》修改涉及全体国民的共同福祉与子孙后代的切身利益,应充分考虑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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