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凌晨,知名歌唱家李双江、梦鸽之子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案再起波澜。
继该案原律师薛振源于6月底被曝辞职后,其两名新任律师露面并公开发布声明称,李天一案系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导致的。新任律师之一、北京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枢还向媒体表示,将为李天一做无罪辩护。
声明还称,自今年2月以来,公安机关及众多媒体“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等行为,已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声明特别指出,媒体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和老艺术家。
上述声明引发质疑声不断。“律师声明是否意在为李天一推卸责任?”“媒体是否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和老艺术家?”等讨论,一时成为焦点。
“李天一案提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亟需解决‘如何落到实处’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教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但这不意味着,作为未成年人的李天一不应该自律,其不当行为也应该接受社会监督。
“首先,无论是否经过劝酒,如果强暴事实被认定,那么李天一就应该负刑事责任。被劝酒或喝醉酒,不是犯罪可以免于刑罚的借口。犯罪就要付出代价。”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教授、媒介传播与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卜卫,向中国青年报明确表示。
但卜卫提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媒体和全社会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这点上李天一与其他未成年人没有不同,一样地享受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明确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卜卫分析,这种保护,不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实行惩罚或刑罚,而表现在惩罚或刑罚的过程中,要考虑给予青少年改造的机会和出路。“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行为进行适当隐私保护,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她说,“公安机关和媒体的报道应该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
作为长期做未成年人报道研究的媒介研究者,卜卫曾跟踪了诸多有关被拐卖儿童、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汶川地震儿童、流动和留守儿童、女童以及犯罪青少年的报道。她提示,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涉及下列报道时,18岁以下人的名字或形象应被进行玛赛克处理:“(1)当儿童是性虐待或性剥削的受害者时;(2)当儿童是施暴者时;(3)当儿童是HIV阳性或与艾滋病人生活在一起或家中有人死于艾滋病时;除非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均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4)当儿童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时。”
但卜卫强调,媒体并没有特别的义务要保护“老艺术家”。
“媒体和社会有义务保护所有人。”她说,“‘老艺术家’是成年人中的一类人,和所有成年人一样,享有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谈法律,法律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但没有要特殊保护老艺术家的规定,也不应该有这样的规定。”
皮艺军也认同,保护老艺术家并非媒体法定义务。“相反,李双江作为知名歌唱家,长期享有较高的声望和地位。其影响力越大,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就越大——其中,就包括他的部分隐私权要让位于社会监督。这与官员的隐私权范围比普通老百姓要窄,是一个道理。”他说。
此外,卜卫进一步提示,根据《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成年人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儿童青少年预防犯罪。“这些成年人不仅包括家庭成员、学校教师,也包括社会所有成年人。”
“我们要问:为什么一个15~16岁的少年可以无照驾车并有恃无恐向人施暴?如此视他人为草芥且蔑视法律的性格,从何而来?在其成长过程中,优越的家庭环境及其社会地位以及父母的‘溺爱’是否使他没有学会尊重他人,平等对待他人和礼让他人?特殊的社会阶层是否纵容了他的暴戾?”卜卫说,成年人的责任就是要教育青少年,“特别是家长,有责任教给孩子约束自己的行为,平等对待、不攻击他人,做一个有礼守法的好公民。”
卜卫分析,网民对此事无法保持平静,最重要原因是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不公、贫富差距使人产生了强烈的不安全感和被剥夺感。“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官二代还是富二代的施暴,都会引起社会不满,也会将此不满倾泻到未成年人身上,而没有将他当作未成年人来施行平等地保护。”她认为,本案中,公正审判是唯一解决途径,“先让大家看到社会正义的希望”,对所有未成年人不分阶层地一体保护,才有希望真正落实。
本报北京7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