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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6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云南出台新规:

破解辩护律师执业中实际权利受损问题

本报记者 张文凌 实习生 周涛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8月26日   03 版)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羁押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日前,云南政法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司法界人士称,“云南出台的这一《规定》是一个进步。规范律师执业,强调律师义务并要求律师恪守;保障律师的权利,有针对性地解决了辩护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实际权利受损问题。”

    这份由云南省司法厅起草并组织修订的《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会签完毕,在全省各级政法部门执行。

    长期以来,有关机关设置审批程序、限制律师会见次数和时间、限定和检查律师会见内容、对律师会见实施监听等,造成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一系列难度: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为破解这些问题,云南新出台的《规定》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羁押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等等。会见受到拒绝和阻碍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干扰、阻碍、拒绝辩护律师依法行使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意见、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等执业权利;同时,还明确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和调取证据,以及申请调取证据的相关时限、程序,以保证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顺利进行。

    针对过去很多法院禁止律师拍照,并且收取高额复印费,有的高达每张1元钱,律师办案仅复印费就成千上万元,律师复印卷宗成本居高的问题,新出台的《规定》明确,阅卷是刑辩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采用复印、拍照等方式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复制材料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案件复制费应予以减收或者免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供有关案卷材料并保证其完整性,提供阅卷场所和其他必要便利。

    “该规定首次在全省范围内突破性地规定了允许律师以拍照方式复制卷宗。”昆明市人大代表、律师李春光说,“复印成本高,实质是变相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不利于低碳环保。”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案件暴露出,辩护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是很多冤假错案得以形成的关键因素。律师对刑事诉讼的参与率还很低,律师的诸多诉讼权利面临着实现上的难题。有资料显示,近年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的比例不足30%,有的省甚至仅为12%。虽然全国律师现已超过22万人,但2010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却不足3件,且其中还包括法律援助案件。

    司法界人士认为,云南的《规定》“进步较大,实践效果良好且明显,辩护律师整体职业环境有明显改善”,但仍然“还有继续修订的空间”。

    “譬如,裁判文书的送达问题。《刑事诉讼法》强调的是‘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该规定强调的是‘及时通知律师领取’,显然与法律的规定相悖。”李春光指出,将“送达”改为“通知领取”,无疑变相减轻了法院的职责义务;将“同时送达”改为“及时通知”则会严重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和执业利益。

    “‘同时送达’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修订内容。你无法想象,判决已经送达给当事人甚至被执行很久了,但律师全然不知判决内容,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他说。

    值得关注的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办理李春光提交的人大代表建议时,专门就此作出过一个规定:强调同时送达,如果不能同时送达的,必须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判决情况。

    “这样积极、进步的内容,应当被这份省级规定所汲取。”李春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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