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梦吟)记者日前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力图破解以往发展规划不科学、与实施脱节、过多过滥、被主政官员随意修改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没有国家上位法作为依据,属于云南省的创设性立法。
历时4年制定的《条例》于2013年7月24日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共6章34条,明确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等四类规划的依据。
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德文介绍,此前由于发展规划一直“无法可依”,导致规划在编制和实施的过程中问题丛生。他说:“过去许多规划难经推敲、脱离实际,只能在‘纸上写写、墙上挂挂’,成了‘空中楼阁、水中泡影’。此外,一些地方存在‘换一任领导就换一套规划思路’的现象,规划缺乏应有的严肃性。”
针对积弊,《条例》明确了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权限和修改程序,对不同级别的规划审批权进行详细区分,强化对承担发展规划编制机构的资质管理,确立发展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并提出发展规划的监测评估制度。此外,对于违反权限和程序制定规划、擅自修改或拒不执行规划等行为,《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也给出惩处办法。
据了解,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牵头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条例》,同时鼓励各地先行先试。除云南外,已有江苏、新疆两省区颁布发展规划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