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援引香港《南华早报》的报道称,内地实行20多年的假释制度存在诸多漏洞,很多贪官利用这些漏洞能在短期服刑后出狱。截至去年3月前的5年间,最高检已纠正涉及5.2万多人的减刑和假释案。尽管如此,有关部门对假释制度查缺补漏和强化监管仍行动缓慢。
一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两会做工作报告时强调要“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人大代表们就此进行了热烈讨论。他们在列举了假释泛滥的情形后指出,目前过多过滥的减刑、假释已引起了社会的质疑和不满,成为司法不公与腐败的一个“黑洞”。同样,《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出台至今几乎没有修订。当初对符合30种情形的罪犯准予保外就医的规定,很多已不适应今天的情形。
举其荦荦大端,假释制度存在三大漏洞:
一是立法方面的漏洞。按照《刑法》,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就具备了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那么,如何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界定称:1,认罪服法;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对善于“表现”的贪官来说,满足这些条件轻而易举。至于“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也很难预判。贪官出狱后利用在位时编织的关系网继续坐收红利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尚没有一套完善的罪犯再犯罪预测机制,监狱很难对假释后的罪犯是否存在再犯罪做出鉴定。
二是程序方面的漏洞。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但实际情形怎样呢?《南华早报》引用报道称,一些监狱在实际操作中甚至“懒得”通知当地警方和其他有关部门。换句话说,《刑法》制定的假释程序只是虚设,贪官是否假释,很大程度上只由监狱管理部门说了算。
三是监狱执法方面的漏洞。说白了,这不叫漏洞,而应叫监狱执法腐败。由于存在立法和程序两大漏洞,监狱长拥有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他说某贪官“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便可以直接批准假释。典型的如丹东市监狱原监狱长刘宝昌,他将减刑、假释当做敛财工具,通过向主管监狱长、刑罚科打招呼,授意或默许经办人员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造假,并在明知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批准监外执行、假释,12次收受贿赂共计81万元。
今年年初,广州中院发布了有关减刑假释的改革新规,有两个亮点,一是减刑假释裁判结果上网,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情况向社会公开。二是严格法定程序,凡是处级以上官员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假释制度时,不妨借鉴吸收广州改革的经验,同时应注意修改假释的实质条件,弥补立法方面的漏洞。此外,立法、司法机关应加紧制定实施惩处监狱执法腐败的条例,加强对监狱管理的监督,堵住监狱执法漏洞。
王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