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1日电(记者苗晓雨)“为适应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法庭,专业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更加高效公正地解决劳动关系矛盾。”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李守镇在今年两会的提案中给出这样的建议。
李守镇表示,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新变化,劳动关系矛盾问题突出,劳动争议呈高发、多发的态势。
据了解,2010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争议案件60.1万件,2011年受理58.9万件,2012年受理64.3万件。从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看,2008年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30余万件,2009年新收32万件,2010年至2013年均有10%左右的增长。
“目前,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然而,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民商事案件。民事案件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而劳动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是没有条件和能力举证的。”李守镇说,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社会法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属于典型的社会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所依据的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具有典型的社会法属性,不能简单套用民事审判原则和程序。
李守镇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按照民事审判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案件多审判人员少,劳动争议审理专业化水平不能满足劳动争议审判需要以及案件处理周期过长,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处理等。而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考虑,建立有别于处理普通民事纠纷的专门性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已成为现代国家普遍通行的做法。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出现关于设立劳动法庭的论述和探索。一些地方法院为适应当前快速便捷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需要,参照和借鉴国外的经验,纷纷试点成立劳动法庭、劳动争议巡回法庭等,从解决劳动争议的难点问题入手,积极构建法院与各类资源联动调解机制,在实践中快速而高质量地审理劳动争议成效显著,这是人民法院专业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益尝试,为设立专门劳动法庭提供了必要的准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并且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李守镇委员在提案中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顺应当前调整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向全国推广,重点在经济发达地区中基层法院设立劳动法庭,由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职业法官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专业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