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人在外打工多年,后来赴专门的技工学校进修,结业后在汕头市创办了一家很小的简单机械制造公司A。注册的时候为了避免麻烦,就在经营范围一栏中填写了“普通机械设备的装配、加工”。A公司成立后,业务量尚可,也慢慢扩充了车间,增加了熟练技工和新的设备。当地某B公司得知A公司的情况后找上门来,说要定制一套“锡箔一体机”,主要是用于印刷祭奠用的“纸钱”。这种设备本身技术并不复杂,但因为“纸钱印制”并不是一个正常的行业,没有特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以也只能找A公司这样有一定简单机械制造能力的厂家订做。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锡箔机购销合同》,并约定,定制的这套“锡箔一体机”压出来的纸面要漂亮结实,但并没有约定产品的详细质量标准。A公司生产完毕后进行了交付,B公司验收后已经将该设备投入使用。但没过多久,B公司就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机器购买款,且返还双倍定金作为违约的赔偿,理由是A公司提供的是三无产品,且不符合A公司的经营范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尽管A公司在经营范围中并无生产、制造机器设备的项目,但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并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对“三无产品”的争议,B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要求采取行政手段的方式维权,与民事争议审判无关。最后,尽管该设备用于迷信、民俗交易市场,但只要并未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则合同效力就应当得到维护。考虑到B公司已经收货并投入生产,又未举证该产品具体如何不符合双方约定,因此判定驳回B公司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实际上争议焦点很多,但对于创业者来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两点:成立公司的时候,选择的经营范围到底意味着什么;其次,签署的一些业务合同如果违反了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规定,是否会导致合同受不到法律保护。从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意见就能明确得知:公司成立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并不意味着公司一定只能在该范围从事经营行为,如果并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例如金融类服务的特殊许可——其经营行为就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此外,对外签署的合同法律效力也并不受到具体行政管理规章规定的影响,基于合同的经济利益依然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建议:
创业者在注册公司选择经营范围时,应当将企业未来有可能从事的、又不涉及另外的部门审批的经营行业尽量选上,此外有一些工商机关也允许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行业”来概括性描述,而当企业发展壮大,即将或者已经涉猎原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的行业时,务必记得去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只要不涉及特殊许可行业,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是个非常简单且形式化的备案流程,并且虽然登记的经营范围并不影响企业的实际经营行为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但请创业者注意,超范围经营是会引起工商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作者为北京市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